慕尼黑大學博士生 張志偉
大法官日前做成釋字第732號解釋,宣告大眾捷運法及其子法,有關用強制徵收大眾捷運系統的毗鄰地的法律,嚴重侵害人民的財產權,不符憲法的比例原則,即日起失效。然而本號解釋一出,媒體紛紛以「美河市案違憲」為名加以報導,更有從政治操作的角度,認為前幾任市長亦應為此負責。就此部分,已有法學先進撰文更正,這並不是「美河市徵收違憲」的解釋案。而參與該號解釋文的大法官兼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亦投書聯合報明確指出此一釋憲「無關美河市徵收案的合憲性」,也沒有認定《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4項完全違憲。然而蘇大法官此文一出,反而引起許多批評,更有依此認為其不適任大法官及司法院副院長,制度上並認為應立即引進憲法訴願。由於此案帶有濃厚政治意味,先前更被列為五大(弊)案予以調查,蘇大法官此時表達立場,不但被認為違反「法官不語」、「極度擴權」,也被質疑帶有政治立場。然而前述質疑,或有基礎不盡正確之處,容有保留餘地。
重點應置於「蘇大法官所言」是否符合釋字第732號解釋意旨
我國大法官解釋向來抽象、脫離個案的風格,早已備受批評,加上我國媒體報導者多無法律背景或法學素養,造成大眾長久以來只知有大法官憲法解釋制度,卻未能真切瞭解、進而接受、信服憲法解釋所闡述之憲法共識,而本號解釋所造成的媒體及社會效應正為適例。
釋字732號解釋一出,媒體多有錯誤報導或未能充分理解原因案件、受指摘的違憲規範為何,以及解釋效力等不同面向的關係,例如認為系爭標的必須賠償幾百億或是徵收必須廢棄等。影響所及,一般大眾甚至習法者多有不解或誤解之處。有鑑於此,藉由四位任期屆滿大法官退休茶會的場合,蘇大法官向媒體闡述本號解釋之意旨,雖非尋常,但也有跡可尋。況且如果是解釋一公布就對外說清楚、講明白,無論是由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或是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闡明解釋意旨,媒體亦正確報導,相信也不會有此爭議了。因此,重點並不在於蘇大法官於解釋後又對外發言,而毋寧是媒體或若干有心人士誤導輿論方向,更應加以檢視才對。事實上,蘇大法官的發言內容是否背離本號解釋之意旨,這才是重點。批評者若無法證立此點,焦點多少有所偏離。
「法官不語」?
「法官不語」此一法諺,大抵是指法官對審理中的案件應保持中立、聽訟的公正裁判角色;在審判後則指,法官應於裁判書中充分表達其形成心證的過程與論據,以供公眾檢驗。同時也與評議祕密原則、法官是否得附記不同意見書有所關聯。
在我國法體系中,審判體系均採取「評議祕密原則」,並且除了司法院大法官外,其他法院裁判均不得附記不同意見書。就此可參見我國法院組織法第103條規定:「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第106條第一項復規定:「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以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7條規定:「大法官決議之解釋文,應附具解釋理由書,連同各大法官對該解釋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一併由司法院公布之。」
當釋憲制度肯認每一位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或「不同意見」並陳、且一併公告,讓大法官們各言爾志時,所謂「法官不語」即已被相對淡化。更何況,「法官不語」並非具有法律效力之法律原則或概念,在一般法院體系或有避免影響當事人上訴與否的考量,但在職司憲法解釋的大法官身上,並沒有此種考量。
大法官意見書本不具法律效力,更何況是個別大法官於「法庭外之意見」。論者有謂蘇大法官發言將影響再審法院的決定,有高估或錯估其效力之嫌;況且蘇大法官本人投書時亦表示:「能不能符合受理要件,只有再審法院可以決定」。因此,重點還是回到蘇大法官發言是否符合本號解釋之意旨,若其有誤導或誤解本號解釋之虞,無論是大眾媒體或專業學術上都應該可以加以嚴格檢視或批判;若無此一疑慮,則蘇大法官正確闡述解釋意旨,並沒有必然不妥之處。
除了公告書面解釋文,建議大法官主動宣示或闡述裁判意旨,減少造成外界的錯誤解讀
各國終審法院,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抑或是於普通審判體系外另設的憲法法院者,就其制度本身、審理程序或是裁判結果而言,都比其他法院更深刻影響公共輿論;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和社會影響力亦同。
處於政治與法之間的大法官,不但具有控制國家公權力行使的審查功能,亦負有確保公眾得以整合於憲法價值、促進公共思辯的整合功能,此一功能在民主化的歷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而大眾媒體亦肩負媒介之責。
然而,由於憲法裁判或大法官解釋往往長篇大論,抽象難懂,為了適宜報導,必須簡化裁判或解釋意旨,或是縮減至核心內容,因而裁判意旨轉換的過程時常有誤,這種現象在許多國家都是如此,即便德國媒體報導聯邦憲法法院裁判亦不例外。而德國憲法法院法官為了就個案或憲法爭議問題表達意見,也越來越頻繁地出現於大眾媒體面前。就此而言,憲法法院法官或大法官與其他法院體系的法官,在面對公眾媒體的參與程度,有不小的差距。與之相比,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反而是不夠親近公眾與媒體,過於缺乏交流和互動。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每當有重要案件宣示裁判時,八位憲法法院法官會身著紅袍一字排開,對外嚴正宣示裁判意旨;相較之下,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公布憲法解釋時既未公開宣示,亦少對於原因案件、裁判範圍與效力等面向詳加闡述,充其量多半僅由大法官書記處發布新聞稿,長久下來,造成大法官解釋與人民間的疏離。若干批評認為其解釋像是神喻一般,這樣的形容倒有幾分貼切。
蘇大法官的媒體投書,僅代表「個別大法官意見」
綜上所述,若僅因蘇大法官於解釋外的發言,即認有不適任大法官及副院長一職,從「法官不語」的理解與大法官參與公共輿論的定位來看,若其發言不失解釋意旨,則若干批評則屬過於嚴苛。
蘇大法官的發言可議之處或許在於,合議制機關中是否適宜由其中一人未經全體大法官同意下,就像是代表全體大法官對外闡述多數意見似的,而非僅限於個人意見書內容而已。因為若是其他大法官對於該解釋意旨的理解不同於蘇大法官時,蓋即便同屬協同意見,個別大法官也會有若干差異,此時便有可能會有些爭議產生。因此,若受訪時或投書能夠清楚表達,這是「蘇大法官個人意見」,或許就不會產生此一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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