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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文課可以更生活化

許惠琪

教育部26日召開課審大會,《紅樓夢》〈賈探春敏慧興利〉(節選自第56回〈敏探春興利除宿弊,賢寶釵小惠全大體〉)入選高職國文推薦選文。過去《紅樓夢》較常列選文的是〈劉姥姥入大觀園〉(節選自第40回的〈史太君兩宴大觀園,金鴛鴦三宣牙牌令〉),著重在人物形象刻化等小說技巧。而此次選文呈顯的面向除文學技巧外,更藉由探春治家嚴明,理財有道,擴及管理方式、經濟生活等文化面向。

把「國文」從「純文學」展延為「文化」,是個值得鼓勵的方向;值得注意的是:傳統法律文化的研究、教學,在大學中文系及中學國文,較少受到重視,或可加強。

《紅樓夢》第15回〈王鳳姐弄權鐵檻寺,秦鯨卿得趣饅頭庵〉大意是說,王熙鳳收受饅頭庵老尼靜虛轉交的三千兩銀,逼死一對苦命鴛鴦雙雙殉情。做了有損陰德之事,鳳姐卻對靜虛說:「你是素日知道我的,從來不信什麼陰司地獄報應的,憑是什麼事,我說要行就行。」這反映佛教或民間信仰的「應報觀」並未深入世俗生活。

相反地,西方基督教《新約聖經‧羅馬書》第12章第19節說:「親愛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因為經上記載著:『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西方法律即便仍有康德、黑格爾的應報思想,但基督教文明對社會有深遠的支配力。末世審判的說法,讓人相信報復一事,應留待上帝,而非人間的法律。但在中華文化下,俗世社會由儒家主導,佛教因果報應無法像基督教般發揮深遠影響力,報仇倚賴人間的法律。所以多數人很難放棄法律的報復色彩。所以韋伯說,中華法系的特色,是用俗世法律,處理超世問題。

刑罰的正當化基礎有二,一是「目的論」。二是「應報理論」。「目的論」認為,刑罰的意義在預防犯罪,藉由施予刑罰,使行為人日後不敢再犯(特別預防),也對潛在犯罪者,產生威嚇作用(一般預防)。「應報理論」簡言之即「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正義觀,帶有復仇的色彩。當代受自西方的主流刑事思潮,不強調「應報理論」而傾向「目的論」。

因此,關於鞭刑是否能嚇阻酒駕、性侵等重罪,刑事專家多從定罪論、查獲率、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可能性,以及刑罰的邊際遞減效應,說明重刑政策無法預防犯罪。但這僅能解決「目的論」層次的問題。深植人心的「應報觀」卻很難被放棄。所以11月底新北市中和發生縱火事件,侯友宜及死者家屬都表示,兇手不判死對死者交代不過去。

報復觀在中華法系很受承認。《春秋》「桓公十八年」(公元前694年)記載戰國時最聳動的國際緋聞。故事要從「齊大非偶」這個典故說起,齊國公主文姜艷冠群芳,卻遭鄭國太子婉稱「齊大非偶」,不敢高攀辭婚,文姜遭退婚之辱而重病,同父異母的兄長諸兒每往內室安慰,兄妹宮帷穢亂之事,被父親齊僖公識破,急著將文姜嫁往魯國桓公;後來諸兒繼位為齊襄公,為便於兄妹長享合歡之樂,派大力士擊殺魯國桓公。

宋代學者呂祖謙《東萊博議》「魯莊公圍郕」一條,認為,齊襄公乃魯莊公殺父仇人,不共戴天,又兼違背盟約,報仇乃天地間最正義之事,即便魯弱齊強,魯莊公極可能因報復而死於仇敵,也當在所不惜。《元史‧刑法志四》甚至明文承認因報仇而殺人,無罪。

中西法律文化差異,可通過國學經典加以梳理。當今不論大學中文系的研究或中學國文教學,都大量引入跨領域視角,例如:以精神醫學分析《紅樓夢》12金釵性格;以建築學賞析晚明園林文學之美;以心理學談傳統禮俗。但面對國法與民情違背的當下,傳統法文化的研究,竟如此之少,這議題的切要性,不下於其他。設「法」活化傳統學術,或許比爭執《紅樓夢》為文言或白話選文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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