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

國安法修法 無線電波怎不納管?

12 7 月 , 2019  

 

中華戰略學會研究員  張競

最近立法院修訂國家安全法,並且在執政黨團強行通過後,迅速呈請總統以中華民國108年七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 800068301號令修正公布;其中增訂第2-2條:「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引起社會嚴重爭議,認為執政當局有意在網際空間內箝制言論自由,充分顯現出朝野缺乏互信,綠營高層保障言論自由民主誠信完全破產。

不過就事論事,所有國家安全威脅來源,不論其為外患抑或是內亂,是否真有可能透過網際空間,破壞我國家安全?這個答案是絕對肯定,但其所涉網際空間,卻很有可能不在中華民國領域之內,此時我國應如何應對本次修法中,所未曾規範到的涉及國安的網路空間?難道這是變相在縱容中華民國領域外,透過網際空間對中華民國國家安全,遂行各項不利之作為嗎?

必然有人要質疑,維護國家安全法理管轄權有可能到達領域之外嗎?其實只要去細讀本次《國家安全法》修法後第2-1條,就會發現其條文:「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一、發起、資助、主持、 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其中並無任何但書排除在中華民國領域之外,遂行前揭行為時得以免責;所以國家安全維護所及空間,早就超越中華民國領域,因此增訂第2-2條,特別要列入網際空間,就法論法根本就是畫蛇添足多此一舉。

除此之外,第2-2條將重點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網際空間,但卻疏忽了國際法上,早就合法授權各國能夠因應在公海遂行非法廣播之執法管轄權;換言之,對於不論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以及在其領域外之公海,只要是非法進行無線電臺語音或是具有影像之電視廣播,當其足以透過無線傳播之以太空間,遂行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時,都應處理,因此本次國安法修訂在空間涵蓋上顯然有漏洞。

1982年《國際海洋法公約》在第109條規範了在公海遂行非法廣播 之司法管轄權,更在110條授權各國可在公海,針對涉嫌遂行非法廣播之外籍船舶登臨執法,立法院顯然沒有注意到這項國際規範,將我維護國家安全責任領域伸展到公海海域,同時亦完全忽視中華民國領域內外,可進行語音或影像無線廣播之以太空間,甚至是透過有線傳播空間,可能危害國家安全之非法電臺,都是我國可以管制的。

臺灣社會非法地下電臺在選舉上有何地位,其實大家心知肚明,綠營主導修法,鎖定網際空間,卻縱容放過有線與無線廣播空間。 但水能儎舟亦能覆舟,境內外地下非法電臺不是不會轉向,亦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豈能視而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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