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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巨人或行政下的侏儒?

資深獨立評論員  李訓民                                        

司法院大法官於5月24日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民法》親屬編違背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平等權,限制同婚的共同生活,排除永久結合關係等,宣告違憲,要求立法機關於兩年內修正或制定相關法規,同時以中英文同步發表於世,似乎得到了一些掌聲,也為蔡英文總統選前的承諾,予以具體實現,但我們不禁從另一視野提問,司法院大法官們究竟是司法的巨人,還是行政下的侏儒?

審酌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文,絕對不能忽略,從不同意見書的內容及看法,彼等已經點出,同性婚姻並非普世的人權,也非憲法保障下的基本權,絕對是異性婚姻制度下,文化價值的破壞者。所以全球承認同婚制度的國家並不多,比率也少,司法院大法官,在全台灣公民正反意見,尚未達成共識前,本宜保持中立,更不應主動積極介入,逕以解釋,取代立法,限期要求立法院修正相關法規,並以日出條款要求立法辦事,這不叫僭越,什麼叫僭越?

既然贊成及反對同婚者,對婚姻自由是否限於一夫一妻,而為憲法保障下的平等自由權,有多年的爭議,最有效且一勞永逸的方法就是付諸公投,因為該議題超越藍綠,是公投最好的標的。觀諸愛爾蘭政府的實例,於兩年前5月23日宣布公投結果,62.07%贊成、37.93%反對,投票率為60.52%。使愛爾蘭成為第一個透過全民公投方式,賦予同性伴侶結婚權利的國家,也是國內想想論壇極力所鼓催的方式。筆者相信,公投縱使採多數決,而無雙二門檻的話,支持同婚者想獲得勝利,也不是那麼容易的事。

那為什麼大法官為何不顧另一半50%以上,反對同婚的民意,不遵照以前退回釋憲聲請的前例,居然在公投前主動介入,接受台北市政府的聲請釋憲,而做出立法院必須修法的決議呢?其理由當然是替蔡英文總統的政見,擦脂抹粉。回顧台灣同志們於2015年10月31舉辦遊行,主張「年齡不設限,解放暗櫃,青春自主」等,民進黨、時代力量、綠黨、社民黨聯盟等政黨也出現在遊行之列,該解釋文,也給足了約翰藍儂所唱之歌 “重要的不是你愛的是何人、在何方、為何事、於何時”百分百的詮釋。

問題是,大法官的提名,固然係政治任命,但他(她)所作的解釋,必須是超越黨派,以國家利益及大多數的公民福祉為重,但為何要為特定政黨實現政治承諾? 《民法》規定異性婚姻是幾千年來的倫理法律規範,僅因未含同性,就被判違憲,當然有迎合曲意之嫌,《民法》規定的法律用語,如同語言的使用,均出自倫常約定,何來違憲之有?照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的邏輯,只要有需補充的法律漏洞,都是違反憲法平等權及自由權,若逕認傳統婚姻未兼包同性結合而違憲的話,何不宣佈整部辭海字典都是違憲。

所以,吳陳鐶大法官在其不同意見書,力陳司法院大法官淪為各行政機關的法律諮詢中心,道出了本案的重點,與其他持不同意見的大法官一樣,均有一定的格調,也表現出難得的根骨,同理心來看,難道司改會所提的通姦除罪化的修改法律規定,也須法務部提出聲請,要求大法官解釋《刑法》現行規定通姦有罪,是違憲的嗎?

於此,筆者欲請教認定「限制同婚」是違憲的大法官們,在你們內心深處及法學素養,真的如此贊成同婚的理念嗎? 那麼請也同樣尊重其他60%沉默大眾的想法,彼等雖尊重同婚者的權利,並不表示支持同婚,請不要把大法官做小了,究竟是司法的巨人,還是行政下的侏儒,公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最後,司法院大法官把自己給做小了,完全屈服於政治之下,這並非筆者危言聳聽,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積極推動修改《民法》的初審版本,列入立法院本會期的臨時會,視行政院版本於無物,同時其老公又是蔡英文總統提名的大法官,雖聲請迴避,仍無卸於其贊同同婚的釋憲現實,上行下效,致立法、司法不分,作球給行政強行介入,完全忽略其他60%者的權利(尊同但不表示支持),國家機器可以這樣搞的話,這將不是爭議的結束,反而才開始擴大發酵,未來是訂專法或修《民法》,請學習已開發國家如德國的做法吧!這才是公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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