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政基金會顧問 李訓民
樂見四個黨及鄭天財委員等的提案, 對原住民之權利回復及補償,作了相當大的努力,所提出草案,普遍適用於台灣十六族以上,這才是促進轉型正義的真諦。事實上,這也是蔡英文總統,在520就職演說中所說的,以道歉的態度,面對原住民相關議題,重建原民史觀,逐步推動自治,復育語言文化,提升生活照顧等。果真如此,原住民是轉型正義必須真實面對,而非附帶一提的課題。
然而民進黨在其「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未將原住民轉型正義事項納入規範,完全漠視原住民權益,轉型正義根本無法全面落實!就此而論,原住民轉型正義單獨立法,亦不失可行的立法方式。觀諸國民黨廖國棟委員提案、親民黨、時代力量、鄭天財委員等的提案,均以單獨草案提出,殊值讚賞,如此才可落實先來後到的歷史事實。
有了單獨立法,才可確認應涵蓋事項,三黨均主張設立專責獨立委員會,名稱或設有不同,但權責規範,卻相當類似,不外乎: 「調查原住民受損權利、清除歧視的圖騰、回復補償喪失的權益、土地文化資源侵害的回復、不當得司法審判及行政處分、調查傳統領域土地及其糾紛、非原住民族間權利的侵害等」,筆者必須予以肯定,這是相當好的立法,對重建原民史觀邁向了一大步。
只是該獨立機構的隸屬,國民黨廖國棟委員提案主張屬於總統府,親民黨主張屬於行政院,鄭天財委員的提案主張屬於監察院,時代力量認其係獨立的復權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因為蔡英文總統,在520就職演說,也特別提出,在總統府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用最誠懇及謹慎態度,來處理過去的歷史,該過去的歷史,主要不就是原住民與漢民族間的開墾爭鬥史嗎? 更何況現在的林全院長,陸續被幾個天兵閣員,搞得頭昏腦脹呢!哪有時間再處理這檔事。且目前已有太多的獨立機構,隸屬行政院,如再增設一個,自產生合憲性的問題。
至適用期間的問題,民進黨、國民黨、親民黨、時代力量,均分別回溯至四百年前、西元1582年、1624年、1624年。 但筆者比較贊同,鄭天財委員等的提案,將時間設定為日據時期起,理由即西元1895年以後的土地正義,仍有機可尋,或許日本人所製作佔有的地籍資料,尚可查證,舉證不難,正義容易獲得實現及張顯。
於此,筆者不得不嚴正指出,就原住民之權利回復及補償,民進黨籍立委陳瑩所提「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第八條,竟原則性的規定: 為落實國家對原住民的尊重,因歷來,政權統治及威權統治迄今……不當權力侵害應與公開、還原真相,回復權利…… 。是籠統規範四百年來的事項。而同法第七條是確切性的規定: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的不當黨產,應移轉為國家所有……。是規範七十年來的事項。將四百年與七十年的權利事項,擺在同一草案規定,已屬不倫不類,且將原住民所遭受不公正的權利侵害事項、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平復司法不法,與「處理不當黨產」,擺在一塊規定,顯然就是,項莊舞劍,意在沛公,完全針對「處理不當黨產」而來。不僅違背蔡英文總統在520就職演說的,重建原民史觀等內容,根本是把原住民的轉型正義,羞辱迨盡,虛假面對,墮落為附帶一提的課題。
提到「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特別該第七條,其有太多的有罪推定,不確定的法律慨念,並濫用實質法治國原則,與「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第四條相呼應,就直接以舉證責任的轉換,推定除「黨費、捐贈、競選補助金」以外,均為不當黨產,竟要政黨自己舉證正當,早已違背程序正義,一個有良心的法律學者,是無法容忍這種立法。
本人藉此機會呼籲,完全廢止該「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及「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以四個黨及鄭天財委員等的提案為基礎,重新整合原住民促進轉型正義之權利回復及補償法案,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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