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青年團總團長 呂謦煒
太陽花學潮3週年了,對於他們佔領立法院、攻佔行政院的行為,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最近也出爐,佔領立法院部分無罪,攻佔行政院煽惑犯罪部分無罪,不過有11人依妨害公務、毀損公物罪被判有罪。
兩個判決之間的最大差異,是對於「公民不服從」認定上的差異。是否在體制內已經沒有救濟手段,必須以公民的集體權反抗政府?在佔領立法院的判決中,法官創設了法外的「公民不服從」認定標準,並直接認定太陽花學潮的主謀者符合這些條件,因此被判無罪;但攻佔行政院的判案法官,則認為服貿協議就算被時任立委張慶忠宣告30秒通過,也還有大法官釋憲、甚至是立委協商的救濟手段可供解決,並沒有到必須使用「公民不服從」的程度。
實際上,在2013年5月,立法院曾經三讀通過《會計法》第99 條之1修正草案,但此草案因為溯及既往將民代特別費報支核銷除罪化,被認為是「 顏清標條款」,而引發社會惡評;然而,修正草案中竟漏列「教」 字,反而讓原來修法主要目標的「大學教員」無法被納入除罪範圍。這樣的修法烏龍讓輿論沸騰,最終簽署法案的台聯黨團、民進黨黨團與執政的國民黨行政院,都支持《會計法》覆議,最終以修法雙重標準、窒礙難行為由,由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 會計法》第99條之1成功,案子回到原點。
已經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會計法》,僅因為民意反感與社會觀感不佳,就讓國、民、臺聯三黨同意覆議,也成功阻止《會計法》修正草案生效施行;《兩岸服貿協議》只是在委員會中通過,尚未三讀,如民意對此案有不同意見,自然有比《會計法》更充裕的其他阻止手段,最差也可逼使各黨覆議或不予支持,根本無須以「公民不服從」為名,佔領立法院與行政院,讓立法院癱瘓24天。
實際上,「公民不服從」的標準之一,便是印度甘地所創設的先例「 和平非暴力」。太陽花學潮佔領立法院,難道叫「非暴力」? 如果以和平手段,當初就不可能佔領立法院,何況在攻佔行政院的過程中,也有明確的暴力行為;而且,「 公民不服從」的結果,並非阻卻違法,或者成為法外施恩的理由;相反,主張「公民不服從」者,仍應受到法律制裁,這是為了以和平非暴力手段,對抗國家暴力,卑微的個人透過無畏的受罰,凸顯出制度的荒謬性,以引發輿論反思此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印度英據末期,數萬印度人因響應甘地的「公民不服從」而入獄,但是入獄者是興高采烈的入獄。「公民不服從」不是脫罪的理由,抗爭者將「公民不服從」拿來脫罪,實際上是對不起那些主張「 公民不服從」的先賢先烈;而法院竟採信「公民不服從」可以脫罪的辯詞,只能說是顛倒錯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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