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大政治所碩士、臺北市議員助理 季節
媒體近日有兩篇文章,質疑一例一休破壞勞雇之間互信、毀了台灣人情味,然而會這樣想的人,只怕多半是從台北看天下,如果多到南部,看到許多中小企業給出低於最低薪資的薪水,動不動要求員工共體時艱延後支薪,以及全國不分南北許多勞工迫於老闆、上級、同儕壓力,被迫加班,甚至領不到加班費的情況,還會覺得不需要從法令、從執行面上更加強對勞工權益的保障嗎?
一例一休實施前和後,每日與每周工時上限都沒有變,差別在於不考量加班的話,由六天內分配那每周工時上限40小時改成五天內分配,這樣的改變,好處在於減少一天的通勤時間、讓勞工多享有完整的一天假,更重要的,從職場現實面來說,來六天,可能六天都因為各種理由,被老闆、上級多留了一兩小時,卻又無從報加班費,少來一天,就可以減少一天被這樣凹,更讓勞工有多一點喘氣的時間,可以陪陪家人、可以有點休閒娛樂消費促進經濟、可以自我充實,不再活的像個工作機器一樣,而能過個「人」的生活。
而且新制度之下更沒有媒體讀者投書中所稱勞工願主動加班,勞動部也不准的情況。一例一休通過後每天及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沒有改變,上班日下班後的加班費也沒有提高,只有多了一天休息日,這天一樣可以來加班,只是加班費調高了,何來不能加班可言?媒體投書文中所稱的想加班也不能,是指每七天有一天的「例假」,但是原本的勞基法就規定每七天有一天「例假」,關一例一休甚麼事呢?
制度的好壞因國情而異,在我國由於中小企業林立,又規定成立工會需要至少30人,導致多數勞工籌組參與企業工會的機會,單靠個人缺乏與雇主議價的有力條件,因此如果採取那兩篇文章作者偏好的彈性、人情味做法,放任勞雇自行「協商」,後果恐將是更多勞工繼續血汗而申訴無門。為了保障弱勢勞工,政府一定程度的介入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