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ies: 時事評論

伴遊門事件 vs. 偵查不公開

司法實務工作者 房角石

近期檢、警、調偵辦跨國賣淫集團案,大規模約談涉案關係人進行調查。一時間演藝圈風聲鶴唳,被影射賣淫的女藝人紛紛跳出來澄清。在媒體見獵心喜、推波助瀾的報導下,民眾不免關注這起「伴遊門事件」的後續發展。惟就司法實務上的「偵查不公開」原則來看此事件,媒體的大幅報導似有讓此事件失焦的效果。

《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所揭示的偵查不公開原則,有三項的主要目的:一、保護涉案關係人的名譽、隱私不因過度曝光而遭受侵害;二、落實無罪推定原則,避免輿論出現全民公審、未審先判的脫序情形;三、確保偵查機關的偵查優勢,防止因偵訊內容的不當揭露,導致出現涉案關係人串供、滅證或逃亡的情形。

檢警調約談涉案關係人到案說明,是為了釐清案情、比對證據、防止勾串滅證,再由檢察官做接下來的偵查方向及是否起訴的決定。媒體在不知偵訊內容的情況下,藉由拍攝涉案關係人進出警察局、調查局與地檢署的照片,進而對涉案關係人進行輿論公審的行徑,實不足取。另外,少數的名嘴在談話節目上,繪聲繪影地推測案情如何發展的言行,更是徒增檢警調辦案人員的壓力與困擾

民眾或許會問:「既然偵查不公開,那麼所謂的賣淫名單和買春名冊是如何被媒體所披露出來的呢?」從司法實務的經驗中得知,約略有以下幾種可能的情形:

  1. 涉案關係人故意洩漏偵訊內容,又含混其詞指稱某某人可能涉案,以轉移事件的焦點;
  2. 辦案人員丟出些許線索,向社會大眾證明已有作為,而不是吃案敷衍了事;
  3. 辦案人員故意透露消息給媒體,製造輿論壓力來使涉案關係人吐露實情;
  4. 辦案人員與跑社會、司法新聞的媒體人員平日素有交情,這時候放點消息做個順水人情。

以上四點,都屬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行為。其中第二、三、四點僅是少數辦案人員的不當行為,自應由機關內部予以調查並處分,因此民眾不應抹煞大多數辦案人員奉公守法、戮力從公的努力。媒體和少數的名嘴,也不要在有限認知的情況下,對「伴遊門事件」進行加油添醋的渲染或譏諷,應留給檢警調辦案人員一個不受干擾的辦案環境,讓辦案人員運用所掌握的證據,最終做出不偏不倚的偵查結果以昭信於國人。

 

viewpointtaiwan

Recent Posts

台積電與日本合作深化快跑,是因為美國助推?

科技力智庫執行長  烏凌翔  ...

10 個月 ago

民進黨執政下只有人民被電

資深媒體人  江振義 (閱讀全...

10 個月 ago

國民黨會在立法院強力監督政府

學術工作者 徐惠 (閱讀全文....

11 個月 ago

新國會應該全力掀開民進黨八年執政遮羞布

資深媒體人  江振義 (閱讀全...

11 個月 ago

中投、欣裕台收歸國有 行政法院為虎作倀!

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副理事長 ...

11 個月 ago

總統絕對多數決,改變扭曲的民主

美國伊利諾芝加哥大學教授  汪...

11 個月 ago

This website uses cook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