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務工作者 房角石
近期檢、警、調偵辦跨國賣淫集團案,大規模約談涉案關係人進行調查。一時間演藝圈風聲鶴唳,被影射賣淫的女藝人紛紛跳出來澄清。在媒體見獵心喜、推波助瀾的報導下,民眾不免關注這起「伴遊門事件」的後續發展。惟就司法實務上的「偵查不公開」原則來看此事件,媒體的大幅報導似有讓此事件失焦的效果。
《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所揭示的偵查不公開原則,有三項的主要目的:一、保護涉案關係人的名譽、隱私不因過度曝光而遭受侵害;二、落實無罪推定原則,避免輿論出現全民公審、未審先判的脫序情形;三、確保偵查機關的偵查優勢,防止因偵訊內容的不當揭露,導致出現涉案關係人串供、滅證或逃亡的情形。
檢警調約談涉案關係人到案說明,是為了釐清案情、比對證據、防止勾串滅證,再由檢察官做接下來的偵查方向及是否起訴的決定。媒體在不知偵訊內容的情況下,藉由拍攝涉案關係人進出警察局、調查局與地檢署的照片,進而對涉案關係人進行輿論公審的行徑,實不足取。另外,少數的名嘴在談話節目上,繪聲繪影地推測案情如何發展的言行,更是徒增檢警調辦案人員的壓力與困擾。
民眾或許會問:「既然偵查不公開,那麼所謂的賣淫名單和買春名冊是如何被媒體所披露出來的呢?」從司法實務的經驗中得知,約略有以下幾種可能的情形:
以上四點,都屬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行為。其中第二、三、四點僅是少數辦案人員的不當行為,自應由機關內部予以調查並處分,因此民眾不應抹煞大多數辦案人員奉公守法、戮力從公的努力。媒體和少數的名嘴,也不要在有限認知的情況下,對「伴遊門事件」進行加油添醋的渲染或譏諷,應留給檢警調辦案人員一個不受干擾的辦案環境,讓辦案人員運用所掌握的證據,最終做出不偏不倚的偵查結果以昭信於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