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務工作者 陳述恩
日前司改國事會議委員張靜大律師枉為了說服大眾接受「陪審制」的投書中(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2638),為了想要證立台灣司法體系確有問題,說了一句:「今天法官或檢察官還會收錢的大概在5%至10%之間」,地圖炮式的發言激起司法院、法務部、法官協會、檢察官協會等單位連夜發布新聞稿反駁,或要求張大律師提出具體事證,否則要求將張大律師從司改委員除名,並要向律師紀律委員會檢舉。張大律師事後或說「問心無愧」(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87220)或說「法界應有被批評的雅量」(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311003)。張大律師的言論在筆者的司法實務同溫層中引來軒然大波,自不待言。
先談談張大律師的有趣的意見吧。
其實國內的法學教育訓練或國外的基礎教育,經常會教育學生要區辯這是「事實」或是「評價」(價值判斷)。如果是「事實」的描述,應容許反方提出反對證據,或是正方要提出相關的客觀證據來說服彼此或是旁觀者。反之,「評價」則容許帶著比較多主觀的判斷,同時,也才有「雅量包容」與否的問題。舉例來說,我說你的身高180公分,很矮。「身高180公分」這是客觀事實,我們可以借用其他客觀的觀察方式(比如說量尺)去測得「180公分」是否為真。如果量出來結果為否,我們應該容許持不同意見的人出來反駁或是要求更正。但是,180公分「很矮」,這就涉及主觀的評價。我個人認為180公分的身高「很矮」,這是我自己主觀的認定,在言論自由市場中,旁人應該要「包容」才是。
我們再回頭看看張大律師的說法,他舉出一個相對明確的數字「5%至10%」之間,對照客觀可查得的數據,各級法院體系含大法官約2100位法官,各級檢查體系總數約1400位檢察官,總數3500人中,5%至10%大約就是175到350人之間,真是不少呀?但事後擁戴張大律師的人提出的過去確曾收賄的司法官作為「反證」,幾年來的人數兩隻手都數不完,這對事實的理解實在差別相當大。
再說「雅量」吧,如果張大律師的發言僅止於「我認為台灣的司法不公平」,這是評價,被指摘的對象:司法官們,在尊重憲法言論自由價值的前提下確實應該嘗試「包容一下」才是。
但張大律師說的是個「事實」,卻要我們這些旁人當成「評價」般給予「雅量包容」,兩者在邏輯推論的謬誤,令人啞然。對於無法稍加區辯的「事實」、「評價」如此法學ABC的「有司法界、律師界超過36年的資歷與經驗」律師,我們也真的只能請司法官、律師界朋友們給予「雅量包容」了。
我們再看看張大律師對於司法界如此「黑暗」提出的藥方,不是要大家守法不行賄司法官,而是把陪審制說成仙丹妙藥般對台灣司法可以藥到病除的唯一解方,這忽悠一般人或許可以,有從事過司法經驗的人大概都覺得不可思議。
首先,要理解以美國為主的陪審制,得同時知道,因為陪審制曠日廢時(如果不懂為什麼陪審制曠日廢時,請去看《失控的陪審團》這部電影,就能清楚明瞭),非常消耗司法資源(法官時間、法庭時間、還有得花上高額律師費),以刑事案件來說,美國有極高的比例(約百分之90)是被告與檢察官用認罪協商解決。
什麼是認罪協商?認罪協商就是被告提早認罪、自動提出罪證,檢察官向法官求處輕的罪名以及較輕的刑期。比如說,故意殺人,如果被告在相關的證據還沒蒐集齊備的階段就主動配合認罪,檢察官可以與被告達成協定,只以過失致死起訴,整套過程甚至連法官都不用見上一面;反之,如果被告抵死不配合,檢察官蒐集完整的罪證資料後,以故意殺人起訴並向法官求處重刑。連美國人自己都承認罪名、刑度可以「談判」的認罪協商,是某種程度的「買賣正義」,但美國法學教授也直接承認,因為司法成本太高,國家負擔不起每個案件都走一遍完整(耗時耗錢)的審判程序。
但對一定要去「青天大老爺」面前說分明的台灣人來說,這種「配套措施」是可以想像嗎?
說到司法很貴,我們就來算算吧。
我國實任司法官依照年資,平均每月薪水介於10萬到15萬之間,看似很高,但我國司法官平均每人每月新增加的案件(不管上個月的積案是否結束、也不管案情難易程度)約60到100件之間,亦即平均每件案件耗費國家的司法官人事成本(尚不包含警察、書記官、法警、院檢其他公務職員人事成本、水電紙張郵資的硬體成本),約在1500元到2500元新台幣之間。如果一個案件歷經檢察官偵查起訴、法官審判,同一個案件的司法官人事成本就是3000到5000元之間(同理,這個數字尚不包警察、書記官、法警、院檢其他公務職員人事成本、水電紙張郵資的硬體成本)。
對照律師的收費,依照案情簡繁不同,每案5萬元起跳,案情或當事人關係複雜的案件,10萬以上亦常聽聞。3千到5千在律師界間是什麼價?大約是一張律師不用開庭、不用勘查現場、不用研究法律問題、不用來回辯論數月經年的催告函的價格(筆者也聽說律師幫當事人寫一張開庭請假狀收3千的「傳聞」)。換言之,我們用律師的一張催告函的價格,換來一份法官的判決書(刑事案件還會多一份起訴書),很划算吧?
如果我們用律師界的基本價5萬,打個折吧,3萬,去估算每個司法官每月的「市場價值」,大約就是在180萬到300萬之間,這大概是台灣一個認真工作的律師「一年」的薪資總額,卻是台灣司法官「一個月」的應該工作量。180萬到300萬之間的市場價值對照司法官介於10萬到15萬之間的薪水,恐怕接近張大律師所說「5%至10%」。
最近國家財政困窘,拼命省錢拗錢已經到接近瘋狂的程度。公務預算連年下跌不說,公家機關(尤其司法機關)業務不減反增,年年逆勢上升,典型的又要馬兒好又不給馬兒吃草臺灣人風格。近日年金改革會議,磨刀霍霍向退休軍公教不說,連司法官的退休金也想要砍;事實上,政府用與實際付出極端不成比例的薪水要求司法從業人員們超時加班工作,不也是某種無良雇主嗎?
司法人員的操守,除了來自對於手持公器的自愛自潔,也要讓他們禁得起誘惑。實際來說,一個司法官或雖對案情終局結果沒有直接決定權限、但可能洩漏、隱匿案情、重要或關鍵資訊的其他司法從業人員如警察、調查官、書記官、法警來說,一輩子可以領得的薪水總額幾乎是確定的。如一般司法官退休前約15萬月薪/年薪200萬,30年工作年資加上退休後20到25年,總額約就是1億元/一輩子,(其他輔助人員約是這個數字的3分之1到3分之2)。亦即,遇到重大金融、貪污案件或是當事人極端有錢(企業大亨、毒梟、槍枝人口販子)時,如果真的透過「管道」找上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開口就是5千萬、1億元時,除了沒有牌坊的廉潔以及被羞辱過公務員人格之外,司法體制要拿什麼東西給他們避免誘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