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政治研究所碩士 季節
日前,《聯合報》18日「民意論壇」有篇文章談一例一休,認為勞基法忽略服務業特質,例如服務業勞工的工時,受限於顧客的需求和偏好,但顧客需求的滿足卻不可能固定於「周一至周五」、「朝九晚五」;且在特殊時節又經常爆量,為了業績和生存,企業和勞工常只能「彈性配合」,於是不久,法國巴黎的百貨公司和員工攜手,打破周末不營業的傳統。
然而該文作者對一例一休與《勞基法》誤解了,不論是一例一休實施前或後,《勞基法》都沒有規定勞工周休二日一定要在星期六日,更沒有規定上班日的工作時間一定要是白天朝九晚五,因此各行各業本來就可以依照行業性質調整,例如周六周日客源多,就讓員工周末上班,周一到五擇二放假,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國家圖書館或中醫診所固定在週一公休,還有牛肉麵店、美髮店、咖啡廳選擇周二公休。
如果晚上客源多,書店就早上休息,下午晚上營業。一家公司如果人手夠還可以錯開員工休息時間,筆者曾經在地方服務處工作,當時就輪值晚班,如今在媒體業工作,下午晚上上班,周五周六放假。甚至勞資雙同合意,因應行業需求要把工作時間訂在半夜,都是《勞基法》允許的,所以該文作者指出《勞基法》忽略服務業特質所舉的例子,與事實不符。
該文作者還聲稱「不否認一例一休想要『提高勞工薪資福利和生活品質』的理想,但應放寬限制、增加彈性,然而從行政院長林全和勞動部的說法可知,一例一休主要的目的是「降低勞工年總工時」與「落實周休二日」,並非提高勞工薪資,所以休息日加班費之所以提高,主要是為了避免雇主強迫不想加班的勞工加班,藉由減少勞工被迫加班情況達成降低勞工年總工時,減緩我國勞工工時名列世界前茅的血汗慘況。況且休息日以外其他天的加班費並未提高,真的想要加班多賺錢的勞工,大可利用上班日加班。勞基法與一例一休在保障勞工之餘,一直都彈性都存在,只要搞懂後集中人力在客源多的時段上班,就不會造成客戶有需要時無法提供服務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