諍言
近日(8/12)新北市發生冷氣工人在防火巷施工時, 突發疾病亟需救治,但因住戶拒絕借道搶救導致最終不治的憾事。 這事件涉及到《行政執行法》上的「即時強制」概念以及關於「 凶宅」的社會觀念與行政解釋。
據報導警消人員曾向住戶借道搶救傷者,但遭到住戶拒絕。 其實警消人員若認定搶救傷患當時是屬於「急迫危險」的狀態, 且有即時處置之必要的話,是有破門強行進入該住戶的住宅, 以便借道救治傷患的裁量空間(《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一項、 第36條第二項第三款)。
如果事後住戶以隱私權、 財產權等權益遭到侵害為由,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的話, 那麼行政機關和法院就會檢驗當時警消人員的進入住所,是否符合「 非進入不能救護」的要件(《行政執行法》第40條)。 但按照新聞報導描述,警消人員最後選擇以其他方法施救工人, 沒有強行進入住戶的家中來借道救援。
關於「凶宅」,一般社會觀念所定義的範圍較廣泛, 例如房屋座落在沖煞的方位、磁場怪異干擾人居,還有發生過自殺、 兇殺或意外死亡事件等。由於「沖煞、磁場」 等事難以用明確的標準來認定, 於是內政部就在民國97年發布一個函釋來定義所謂的凶宅, 有解釋房屋是否為凶宅的用意。函釋說明要構成凶宅,須有「 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內發生、在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 發生、兇殺或自殺,但排除意外死亡」等三個要件。
在這次的不幸事件中,不願借道的住戶嗆聲說:「 我才不要讓死人進來,這樣我的房子會變凶宅!」首先, 該名工人在當時是發病待救,不是死人。再來,事發地點在防火巷, 而防火巷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為「非專有部分」, 所以借道救人並不會使住戶的房子變成所謂的凶宅。住戶的說法, 只突顯出他在人性上的無情以及在法律上的無知。
一個人沒有法律知識,還可透過自身學習以及政府宣導來補足; 而一個沒有「救危扶傾」和「同理心」的人, 難以指望他做出有益於人的事。這個不願借道救人的無情住戶, 就像壞了一鍋粥風味的老鼠屎一樣, 也傷損了大多數台灣人熱心助人的好名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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