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

「當然反方」,於法無據

9 12 月 , 2021  

國會助理 孫廷禎

四大公投在即,執政黨政府作為自我定義的公投反方,不僅先大灑5800萬元的特別預算案要反宣傳「反萊豬」等四公投,更大肆把國家預算作為宣傳機器,政策宣導變成公投宣傳話筒,連公務員都被迫要成為反方表態的一部分,實在令資源匱乏的一般民眾、公民團體甚至是在野黨又驚又懼。

民進黨的最大特性,就是拿了便宜還要賣乖,做壞事不講,還硬要扯的理直氣壯,那就得是不同層次的厚臉皮了。就像走私香菸可以掰成超買、停電停的全民哀號卻可以掰成跳電,這次民進黨政府又把「拿公帑擋民意」扯成作為當然反方的宣傳義務。

幾天前,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開了記者會,說公投是對事政策的決定、公投是直接民意的展現,人民作為國家的主人,政府本有義務使人民獲得充分資訊,得以投票決定國家的未來。他又說,中選會依據公投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已明確指出行政院依法是公投案的反方當事人。

羅秉成第一句就有了邏輯錯誤,既然公投是直接民意的展現、既然政府有義務使人民獲得充分資訊,民進黨政府為何不談萊劑對國人身體健康的影響,只談似是而非的CPTPP論調?為何不談公投綁大選對民眾表達直接民意的便利性?為何不談生長千年的大潭藻礁要是被破壞有不可回復性?為何不談世界多有少國家以核能培養綠能?正反並陳不才是「使人民獲得充分資訊」嗎?如果照著政府官宣投票,就叫做獲得充分資訊,配合黨意就是直接民意的展現,我國與威權國家又有何異?

再者,民進黨政府從上到下,行政院、中選會與銓敘部對於公投正反方及行政中立的論述簡直一蹋糊塗。民進黨政府說,公投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訂定「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其中第3條第1項第1款明文規定「依本法第九條提出之公民投票案,由提案人之領銜人代表正方,立法院、行政院或依本法第二十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反對意見者代表反方。」重讀一次這辦法名稱就知道,這辦法本在規範「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是在規範這五場意見發表會上,政府可以擔任反方,哪裡提到民進黨可以肆無忌憚地動用政府資源,棄治國不顧,買廣告、全島跑透透宣講?

12月6日,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在立法院針對眾委員詢問,甚至乾脆洋洋灑灑唸了一串法條,聽起來是很嚇人,但仔細一看全經不起考驗。

公投法第10條第8項規定:「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四十五日內提出意見書,內容並應敘明通過或不通過之法律效果。」公投法第17條第1項第三款規定,中選會應公告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公投第30條規定公投通過後政府應遵循之事項。這些條文通通在規範公投的法定遵循事項,公投法授權政府機關提出「意見書」,什麼時候意見書可以變成廣告?可以變成辦宣講?可以擴大解釋到無法無天的地步?

人家說,打牌最怕沒牌品,民主社會原本就是要求政府施政以民意為依歸,當政府拿著民眾稅金跟民意打對台卻還理直氣壯,完全只能說明民主政治已經部分失靈。今天民進黨可以混淆視聽、指鹿為馬,手握公投票的人民,倘若再不站出來透過公投票,正告政府多數人的選擇才是政府施政的依歸,未來恐怕還得失去更多基本權利。

(照片來源: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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