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博士 諍言
近來有兩起事件潛伏著「台灣法律地位未定」的暗流,首先是前副總統呂秀蓮在一場獨派舉辦的「轉型正義,72年前的今天」座談會上宣稱,在1943年的開羅會議上,中美英三國元首並未在《開羅宣言》上簽名。因此《開羅宣言》並非國際條約,也沒有國際法上的拘束力。
另外,台南市教育局表示,將綜合學術研討會的意見,擬出一份修正的課文文稿,並以公文方式發給市轄高中做補充教材,向學子說明《開羅宣言》其實只是無人簽名的新聞公報。
在台灣有少部分的人宣稱《開羅宣言》只是新聞公報,以及中華民國政府沒有派員到舊金山簽對日和約的事實,主張日本放棄的台灣、澎湖沒有確定主權歸屬,進而形成「台灣法律地位未定」的論述。其實這是錯謬的說法,必須予以批評駁斥。
對中華民國而言,《開羅宣言》最重要的內容就是「日本竊自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四省、台灣、澎湖,應歸還中華民國」。《開羅宣言》發布之後,歐洲戰況逐漸有利於盟軍。1945年5月,德國投降,歐戰結束。7月底,同盟國領袖在波茨坦開會,發出公告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波茨坦公告》第8條規定:「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據此將《開羅宣言》納入《波茨坦公告》裡。
在美國以原子彈轟炸廣島與長崎之後,日本天皇於8月15日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並向同盟國無條件投降。9月2日,日本正式向盟軍簽署降書。降書裡再次提到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的要求,所以《日本降書》、《波茨坦公告》與《開羅宣言》三者間存在著互聯關係。二戰後美國國務院與日本外務省均將《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降書》視為條約,收入各該國出版的條約集中。
國際法上因為國際戰爭造成的領土移轉,必須經過領土授受國家和平條約的簽訂,勝利者才能取得合法有效統治的資格。1895年因甲午戰爭落敗,大清帝國割讓台灣、澎湖給日本。1951年9月8日簽署通過的《舊金山和約》第2條規定,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中華民國政府雖未參加《舊金山和約》的簽訂,但依《舊金山和約》第4條規定,可與日本商定特別處理辦法。據此,中華民國與日本的代表在1952年4月28日於中華民國總統府對面的台北賓館裡簽訂了《中日和約》,確定台灣、澎湖的主權歸屬於中華民國。
既然作為二戰當事國的美國與日本,都認為《開羅宣言》是國際條約,且另外在《中日和約》裡,也確定台灣、澎湖的主權歸屬於中華民國,因此關於「台灣法律地位未定」的謬論可以休矣,那些心想搞台獨的人別再無風起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