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王瀚興
日前韓國瑜市長與陳時中部長,就敦睦艦隊衍生出的防疫措施,各吹個的號:前者說醫護人員普篩、官兵拒檢開罰,後者稱無必要,若為疑似感染才要檢疫,不能開罰,大搞三國演義「每與操反」;直至日昨24名拒絕檢測的官兵,其中1人確診,國防部方從善如流,配合檢測。但前開事項,憲政與法律爭議,容申述之。
趣聞為引:春假時,偕同家人到漁港挖貝類、乘牛車,牛兒以此終老,免屠刀之禍;然當日乘客甚眾,筆者又體格壯碩,牛兒或有不支,返程時,路旁的小女孩冷不防地說:「媽媽,牛好可憐歐,這麼重。」眾人面面相覷,一望而知,在下對不住老牛啊!
承前,法律上搜索扣押,或神醫華陀,皆可「眼見為憑」,決定罪證或病況;但陳大部長時中,卻稱敦睦艦隊高風險者「看起來健康」,「不用」做新冠肺炎篩檢,不知是否「開天眼」,神醫復生?恐見陳部長之盲點!
或謂:新冠肺炎檢測,地方不該以中央馬首是瞻?《傳染病防制法》第2條:「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定有明文。同法第36條:「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定有明文。同法第37條:「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一、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二、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三、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四、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各機關(構)、團體、事業及人員對於前項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定有明文。
承前,依前開規定,中央與地方均為傳染病防制法的「主管機關」,陳與韓皆為主管機關首長;且檢疫措施乃「主管機關」職責,並未排除地方政府,而韓市長依照第36條規定,要求敦睦艦隊高風險的人員檢測,亦有同法70條的開罰依據。再者,只有同法37條的大規模措施,地方才有聽從指揮中心的義務,韓市長要求檢測,中央何苦「逢韓必反」?
或謂:地方與中央權限爭議,當然指揮中心說的算?《憲法》第118條:「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定有明文 。《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8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定有明文。《地方制度法》第77條第1項:「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等語,定有明文。
承前,依前開規定,高雄市的自治均以《地方制度法》作為中央與地方的圭臬,若前開《傳染病防制法》第36條與第37條,造成陳部長與韓市長產生「憲政疑義」或「權限爭議」,理應由司法院釋憲或立法院會議決定,豈能託言防疫,藉機擴權?非常時期就是憲政假期?再者,電影《投名狀》高官狄公,對龐青雲放任趙二虎脫離部隊、擅自分戰利品,大表不滿喝斥道:「你山字營姓趙啊!」承前,今陳部長可以超越憲法,行使《憲法》第44條總統才有的「調和院際紛爭權」,自行決定地方制度與法律效力,比總統、司法院、立院都大?不禁要問:「總統也姓陳嗎?」
最末,史實做結。《凌霄一士隨筆·刺字趣談》:前清竊賊,要臉上刺字,「竊」與「窃」,用後者刺,筆劃少,體恤受刑者,乃仁心表現,然偶有滿漢官員相持不下,居然「刮了肉」重刺!典型的「官府惡鬥,人民受害」!
綜上,韓陳大戰,不也是黎民受害?高風險接觸者,拔一毛利天下,何故鏗吝?圖一時之快,配合惡鬥韓市長,抵死不從,禍及家人,貽害公眾,有亡國滅種之虞,能不慎乎!在高雄說:We care的那群人,此時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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