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ies: 專欄作家王瀚興

開羅宣言定位 地方無權修改

律師 王瀚興

日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因應極少數人士,擅自發函要求教科書廠商刪除教科書有關《開羅宣言》內容,並洋洋得意。筆者以為,上開舉措違憲、違法之疑慮,以憲法、法律和歷史故事論之。

首查,《韓非子》故事:韓昭侯酒醉睡著,有管帽子的部屬幫他加衣服,酒醒後,他處罰該官員,因為他僭越主管衣服的官員職權,韓昭侯杜絕了「侵官之害」。承前,舉輕以明重,連好心多管閒事,都屬 大忌,況如南市教育局前開之舉,既侵外交部與教育部職權,又顛倒歷史事實?

次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613號解釋:「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憲法第53條定有明文,基於行政一體,須為包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在內之所有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等語,著有明文。承前,既然教育部與外交部,同屬於行政院,依照上開解釋同旨趣,與「行政一體原則」,自然對外同須負責,不可能各自有主張分歧矛盾之理。申言之,對於《開羅宣言》與相關的《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不可能解釋兩歧。

又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55號意旨,有「組織法」者 ,有權訂立「行為法」。依照《外交部組織法》第2條與《外交部處務規程》第5條,有關條約的解釋,尚且屬於外交部職權,也有「條約法律司」的設置。且依《教育基本法》第9條規定,教育部僅就中央「教育」事項有相關職權。承前,南市教育局何能僭越外交部職權,進而解釋《開羅宣言》此外交文件之效力?甚或,在沒修憲的情況下,由小小的南市教育局,恣意解釋,中華民國主權歸屬與領土範圍?是以,即使中央教育部出來否認開羅宣言,與主張臺灣主權未定,皆屬違憲違法之舉,不足為訓,何況一個直轄市局級行政機關?

再查,《中華民國憲法》第111條規定:「除第107條、第108條、第109條及第100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等語,就「地方自治疑義」,定有明文。依上開憲法與前開《 教育基本法》第9條規定,系爭教科書屬於全國一致事項,應有全國統一為之。

否則,正如曹孟德所言:「幾人稱孤? 幾人稱寡?」中央地方各自為政,亂成一鍋粥!若南市教育局舉措合法,則各縣市亦可各自決定開羅宣言於教科書中之當否,你說「 主權無虞」,我說「地位未定」,豈非混亂不堪?師生無所適從?且更進一步說:若地方可自行其事,又何必統一由中央審理「課綱」, 而有沸沸揚揚的「文言文」之爭?由是足見,南市教育局發函行為,不僅違憲,亦屬侵害上級教育部職權,目無法紀,莫此為甚!

更重要者,依照中華民國外交部出版公開刊物,《主權在我—中日和約的時代意義》,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林滿紅女士,〈高中教科書—以中日和約定位臺灣〉一文,業已陳述開羅宣言、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為一脈相承,肯定中華民國對臺灣主權,且駁斥臺灣主權未定論和人民自決論。外交部主管機關,業已認定教科書須以「中日和約」確認中華民國對臺灣島主權,開羅宣言有效。而此鐵證又豈容臺南市教育局聽信民間謠言,進而配合指鹿為馬?

末查,《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與第5項:「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等語,就「管轄法定原則」,定有明文。且《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與第7款:「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 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等語,定有明文。承前,依照上開說明與規定,南市教育局違背管轄法定原則,且欠缺有關「外交事項」的專屬管轄與事務權限,其行為除令人瞠目結舌外,其所發公函亦屬無效,更無拘束各教科書廠商之餘地。綜上所述,南市教育局系爭公函:違憲、違法,且違背歷史事實,望有識之士,一同駁斥!

viewpointtaiwan

Recent Posts

台積電與日本合作深化快跑,是因為美國助推?

科技力智庫執行長  烏凌翔  ...

9 個月 ago

民進黨執政下只有人民被電

資深媒體人  江振義 (閱讀全...

9 個月 ago

國民黨會在立法院強力監督政府

學術工作者 徐惠 (閱讀全文....

10 個月 ago

新國會應該全力掀開民進黨八年執政遮羞布

資深媒體人  江振義 (閱讀全...

10 個月 ago

中投、欣裕台收歸國有 行政法院為虎作倀!

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副理事長 ...

10 個月 ago

總統絕對多數決,改變扭曲的民主

美國伊利諾芝加哥大學教授  汪...

10 個月 ago

This website uses cook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