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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授權恐觸法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章忠信

一個作者,早年將三篇短篇小說交由出版社出版,過了幾年,又將這三篇小說交由另一家出版社編入另一本小說選集中,引發兩出版社間的緊張。最後,後出版小說選集的出版社及作者公開道歉,書籍下架,結束爭議。

偏偏,這時另外跳出了一個也是同屬於前出版社,有些名氣的作者,爆了粗口,直指前出版社沒有好好出版作者的小說,欠缺愛惜珍貴小說家的哀矜之心,未能保護國家的文學資產,還強調自己為此要與該出版社解約,似乎正義就在他這方了。

如果瞭解出版的相關法律規定、實務現況與公平合理經營,角度就會有所不同。

作者善於創作,不一定也善於行銷,將作品交給出版社發行,也是信賴專業的選擇。出版社與作者雖是魚水相乘、共榮同盛,偶爾也有利益相衝突之處。作品何時出版、如何出版,才能大賣,至少不虧損,既是專業判斷,就不可能盡如作者之願,速速出版及再版,好名利雙收。

作者授權出版社出版作品,其法律關係主要規範於著作權法及民法。《著作權法》第37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在民法方面,主要規範在第515條後的出版專章。法律適用上,作者與出版社對於作品之出版,可以依著作權法第37條自由約定,約定不明者,第37條第一項後段明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而為了合理規範雙方關係,民法出版專章也有輔助之效果。

以本案而言,作者與出版社之間到底如何約定作品出版條件,一切要依合約定之,外人未必知悉。不過,《民法》第518條規定:「版數未約定者,出版人僅得出一版。出版人依約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者,如於前版之出版物賣完後,怠於新版之重製時,出版權授與人得聲請法院令出版人於一定期限內,再出新版。逾期不遵行者,喪失其出版權。」有經驗的作者會在出版合約裡規定,稿子交出後一定期間不出版,不待聲請法院命令,雙方就解除出版合約,另請高明。有時作者甚至將出版社該有的具體行銷活動,納入出版合約,還要求庫存低於一定數量就該有再版之準備。

當然,專業經驗與市場地位,才是出版合約洽商的硬道理。個別的作者在與深具經驗的出版社洽商出版合約,很難討到便宜,不具知名度的作者,市場不在他這一邊,只能依出版社所開條件,毫無討價還價之餘地。

書籍出版通常是採專屬授權,不允許作者另外授權他人或自己再私下流通,影響出版社出版市場。很多合約還會進一步限制作者,不得有任何影響書籍銷售市場的言行,否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作品的狀況只有作者自己最清楚,出版社未必能掌握作品先前的情形。《民法》第516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乃規定:「出版權授與人,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時,有出版授與之權利,如著作受法律上之保護者,並應擔保該著作有著作權。出版權授與人,已將著作之全部或一部,交付第三人出版,或經第三人公開發表,為其所明知者,應於契約成立前將其情事告知出版人。」前者是作者對於作品應對出版社承擔保證責任,確保出版社出版後不侵害他人權利;後者則是作者就作品過去之出版情形,對出版社負有告知責任,讓出版社評估是否與作者成立出版契約。

以本案而言,既然將三篇短篇小說交出版社出版,當然就不能再交其他出版社出版,否則對於前出版社不公平。後出版社若知悉該三篇短篇小說曾交由其他出版社在先,且授權期間尚未屆滿,必然不會再接受出版之授權,否則將造成侵權之狀態。前出版社取得出版專屬授權,一定期間未出版或售罄後不再版,必有其考量。即使雙方沒有出版期間約定的情形,作者應依約通知出版社於合理期間內限期出版,或依法聲請法院限期出版社出版,否則解除契約,不能未完成程序或未經出版社同意,就逕將作品轉交他人出版。

出版界很小,哪些作者的作品在哪裡已經出版,出版社自己應能掌握。對於其他出版社出版過的作品,應該由作者保證前出版合約已結束,後出版社才能安心出版,否則侵權風險極高。作品是作者完成的,先前的授權情形如何,作者自己應該最清楚,不該發生重疊授權的狀況。對出版社而言,作者對他人違約或侵害他人權利,都必須進行風險管理,讓損害達到最小。一旦有人主張自己的出版品侵害權利,最佳因應做法就是出版品先下架,再要求作者說明並出面解決。權利人要主張權利,必然會以財力較雄厚且重視名譽的出版社為主要目標,出版社對外完成侵權損害賠償,回過頭來當然是要向闖禍的作者追償,其所要求的,不僅是作者侵權對他人所造成的損害,甚至出版社因此受到的商譽損害,都應由作者承擔。

出版界間的著作權爭議,很容易發生,大部分都起因於作者重複授權或讓與著作財產權。創作、出版與授權談判都是專業,專業的時代應尊重專業。作者專業在創作,不一定在作品的行銷談判。如果作者能面對現實,尋求專業經紀人協助,可以避免掉許多授權爭議,替自己爭取到更好的授權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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