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勞動部部長 陳雄文
為減少退休金的誤發及溢領,考試院已於今年1月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40條,將退休金由原來的每6個月發放一次,改為每月發放,並於4月14日公告自107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預計每年國庫可節省約8億元的利息。惟配合發放時間由每年兩次改為每月發放,行政機關已於日前宣布,未來請領資格查核作業,亦將改為每月查核,領受人若於查驗期間出境者,則須主動通報行程。此規定一出,引發諸多的質疑,包括擾民、徒增行政成本,甚至是違憲、實施戒嚴等不同意見。
依據現行《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政府查核領取資格的目的,主要是確定領受人是否已經死亡、赴大陸定居,或是再任公職等情事,以避免行政機關因作業疏失而誤發,或是領受人溢領之情形。另以國外的經驗來看,包括日本、瑞典等國老年人「孤獨死」的情形時有耳聞,瑞典甚至有老人死亡超過一年以上才被發現。此外,甚至還發生有子女匿報、遲報,而持續溢領退休金之情形。因此,行政機關進行查核,確有其必要性,然目前所引發的相關爭議,恐不在於領受人是否死亡或再任公職,關鍵在於查核領受人是否赴國外定居,尤其是到大陸設籍,這才是最主要的查核重點,以及引發各方爭議之處。
基本上,發放時間由每半年發放改為每月發放,不僅有助於國庫減少利息支出,也有利於降低溢領的風險。然而查核的頻率是否維持過去的1年兩次,或是改為每月一次,則仍有討論的空間。銓敘部退撫司認為,領受人如短期出國旅遊,「只要一通電話就好了」,表面上雖看似簡單,但每月查核實有擾民之嫌,也必然增加行政成本。況且依《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內政部移民署本就負有領受人最近一次出境及入境日期之查核責任,但長久以來銓敘部卻要求領受人在國外時應事先通報,在目前講求政府資訊電腦化連線的時代,恐已相當令人匪夷所思。如今政府又要將查核頻率由過去的每年兩次更改為每月一次,除了過度擾民之外,同時也將查核的責任轉嫁於領受人身上,這豈是政府應有的作為?
政府查核雖為必要的措施,但考量查核的責任歸屬,以及避免過度擾民及減少行政成本,政府是否應考慮維持過去每年兩次的頻率,並加強不同單位間資訊系統的連線、提升政府的查核能力及效能,而不是為了應付查核而要求領受人自行通報,或許才是最根本的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