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ies: 專欄作家

資助反送中抗議用器材 恐涉違法

律師 王瀚興

或問:反送中乃「公民不服從」(公民抗命),怎會有任何法律責任?依照臺灣知名太陽花事變,《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囑訴字第1號》:「…公民不服從之要件為:1.抗議對象係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之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2.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之目的為之;3.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之關聯性;4.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5.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6.必要性原則:無其他合法、有效之替代手段可資使用;7.狹義比例原則:抗議行動所造成之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之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之限度。」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依臺灣司法實務見解與學界鑑定證人意見,公民不服從需符7個要件,以此檢視「反送中」:1.逃犯條例修改是否重大不義?事涉港女一屍兩命,港府修法可商榷,但難稱不義;2.的確送中審判符合公益討論;3.抗議對象至多為立法會與特區政府,與街坊鄰居,鐵路與機場何干?4.各項破壞公物,能稱非暴力?5.目前失序的行為,無助港府與人民化解歧見;6.本件集會乃表達立場,但癱瘓公眾運輸,恐不符必要性原則;7.目前抗議危害與是否送中審判,前者對港府與人民損害甚鉅,難稱符合狹義比例原則。

綜上,依照臺灣學界與實務見解,反送中運動「不能」援引「公民不服從」而阻卻違法,亦不免法律責任。

或問:台人支持反送中,是言論自由,資助抗議用器材,亦屬義舉?前者言論聲援,乃臺人自由現況,無可厚非;後者則恐有疑義。

鄭捷殺人案,保險索賠糾紛《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保險字第91號》:「…恐怖主義者之行為,須符合上開附加條款第2條所定「任何個人或團體…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等語,著有明文。

《資恐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與同條第3項》,資助恐怖主義犯罪者之處罰如下:「明知為下列個人、法人或團體,而仍直接或間接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三、以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之目的或計畫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前二項所列犯罪之成立,不以證明該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供特定恐怖活動為必要。」等語,定有明文。

承前,港人反送中的和平示威抗議,有秩序的有百萬之眾,堪稱民主典範,足資港府與北京政府參酌尊重。然而,照前開司法實務判決,有關「恐怖主義」定義,難道少數反送中脫序者,沒有任何破壞、沒有以暴力手段,迫使港府就範?若真持續和平非暴力,諒得同胞支持,國際聲援;然若與恐怖主義相去不遠,怎能成功?

況且,依臺灣前開法規,既知「口罩」蒙面,「防毒面具」防催淚彈,「安全帽」可利於衝鋒陷陣,乃反送中「升高衝突」所須,且即便不知具體行動細節,亦成立前開「資恐防制法」刑事責任。是以,臺灣支持反送中的和平運動,為民主體現,但資助其對港府衝撞,所須物資,則恐有資助恐怖主義之刑事責任。

最末,筆者舉蔣經國總統與一代名士沈君山在美麗島事件史實:當時施明德等人因前開事件,恐遭軍法審判,最高刑度死刑。沈教授對蔣說:「不宜流血,第一、製造烈士;第二,國際視聽不佳;第三、血滴到土地,就再也收不回來」等語,經國先生察納雅言,不致做絕,臺人與外省人亦不因此生嚴重族群對立。

筆者港人朋友眾多港,亦恐街坊鄰居,因雷霆萬鈞,遭池魚之殃。筆者淺見或做下列處置:反送中,首謀者,如電影《寒戰二》結尾,搞事的人遠走他方,不再返港;盲從之眾人,情節輕微者,一概不問,較重者,從輕處理;諒能息爭止紛,再造香江太平。誠如《寒戰》所說:「香港警察不會和恐怖分子低頭!」情理方面,亦冀望港府與北京政府,再次想想:「特區旗幟的紫荊花,是象徵兄弟同心,何必割袍斷義啊!」

viewpointtaiwan

Recent Posts

台積電與日本合作深化快跑,是因為美國助推?

科技力智庫執行長  烏凌翔  ...

9 個月 ago

民進黨執政下只有人民被電

資深媒體人  江振義 (閱讀全...

9 個月 ago

國民黨會在立法院強力監督政府

學術工作者 徐惠 (閱讀全文....

10 個月 ago

新國會應該全力掀開民進黨八年執政遮羞布

資深媒體人  江振義 (閱讀全...

10 個月 ago

中投、欣裕台收歸國有 行政法院為虎作倀!

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副理事長 ...

10 個月 ago

總統絕對多數決,改變扭曲的民主

美國伊利諾芝加哥大學教授  汪...

10 個月 ago

This website uses cook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