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鼎法律所事務所 卓翊維律師 葉慶元律師
近日,再度出現政治人物以及女星被移花接木,有心人利用deepfake科技,將其臉孔移到謎片上,引發新一波的討論,甚至連蔡英文總統都出面高呼要進行修法。
撇開為高雄城中城大火46條人命轉移焦點的爭議,處罰這種變臉的行為,真的需要修法嗎?還是其實只需要切實執行刑法以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就好了?
首先,刑法第235條規定,散佈猥褻影像,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只要針對每一個影片都分別追訴、處罰,行為人就難逃牢獄之災。
再來,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也規定,播送影像,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者,構成性騷擾行為;依據同法第20條,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以最高10萬元之罰鍰。
換言之,如果是將其他人的臉移花接木到謎片主角之上,就構成刑法的散佈猥褻影像罪;就算影片內容不到猥褻影像的程度,也顯然會構成損及相關人士人格尊嚴的性騷擾行為,而可以由地方主管機關課處最高10萬的罰鍰,相關犯罪所得直接蒸發,也可以讓不肖的行為人獲得最起碼的教訓。
此外,如果犯罪行為人因製作相關變臉影片獲得大幅利潤,還可以按照影片的內容,分別依據刑法的規定沒收他的犯罪所得,或依據行政罰法第18條的規定,提高罰鍰使他無利可圖。
個人覺得,過於專注報導這些被換臉的名人、網紅,反而讓這事件的受害面失焦,本質上這些換臉行為就是性霸凌跟性羞辱,不難想像會有人利用這些技術製作影片,在校園或職場的環境裡對他人進行嘲弄跟欺壓,尤其正在經歷性摸索跟焦慮的teenager應該是風險最高的群體。
為了避免修法緩不濟急,建議政府機關儘速執行現有的法令,依性騷擾防治法以及刑法對於行為人加以嚴懲,而不是每次遇到爭議就吵著要修法,反而模糊了焦點,也耽誤了時間。
(照片來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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