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作家, 杜家駒

論述清晰勝過司法改革

15 3 月 , 2017  

律師  杜家駒

現在對司法體系最大的新聞就是司法改革,但是司法為什麼要改革,又要怎麼改呢?首先,任何一個國家權力機關,最基本的要務就是獲取社會的信賴,當社會認為聽從這個權力機關的決定是對的是好的,那麼,這個權力機關的作為才會對社會有正向的影響。因此,美國人雖然對行政機關沒這麼信任,但是普遍認為司法會值得信賴找回公義,而這種信賴感才是如果真的要司法改革的話,所須念茲在茲的理由與目標。

過去歐西各國講三權分立,就是希望在人民普遍不信任的行政權外,獨立有一個會受信任的司法權來做定糾解紛的工作,然而僅僅是司法獨立就會產生這種信賴感嗎?台灣過去認為國民黨把持法院因此對司法的信任度不高,然而在解嚴與政黨輪替之後,法院基本上獨立性很高,但是為何司法的信任度卻一直無法提升呢?我們就發現,除了司法獨立之外,司法講理也是增進司法信任度非常必要的一個因素。

從理論上來說,法院大致是判定輸贏,因此輸的一方對法院的觀感會不好,所以滿意度不會超過50%太多。然而隨著心理學的研究,會發現在裁判時,如果勝訴的一方發現自己胡扯亂蓋也可以騙過法院得到勝訴判決,此時連贏的一方也會對法院的滿意度不高,並且會牽連讓輸的一方更認為法院是不公平的。所以,法院如何講理,杜絕當事人之一方可以騙過法院其實就是很重要的一件事了。

因此,在制度的改革之上,最重要的就是對於司法系統說理清楚的義務。尤其在有前案的情況下,司法系統更有說明做出不同判斷的堅實理由,以杜絕社會對於司法判決的不信賴感,也就是法學理論對於「法安定性」其實是台灣在司法改革中最需要注意的問題。以最近沸沸揚揚的馬總統洩密案來說,檢察官認為:「。。。馬英九明知總統、行政院院長對檢察官實施偵查並無指揮監督之權,檢查總長並無向行政院院長報告偵查中刑事個案之義務,。。。」,但同樣的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在張副主任委員洩密案中則指稱:「至陳姓及李姓友人則分別長期擔任被告張顯耀之司機或私人助理,彼此之間即存有委任關係,對於被告張顯耀指派之事項內容仍有保密義務,故被告張顯耀之司機或私人助理對於張顯耀所要求協助撰擬報告、繕打張顯耀草稿或口述報告、聯繫紀要或會談重點,因而儲存於該司機或助理之個人筆電及隨身碟,報告完成後交付予張顯耀,自應視為被告張顯耀之執行事務之輔助人員,渠等之作為係為協助達成張顯耀在工作上之任務。」那為何對私人助理就可以交付洩露,而對行政院長竟不能洩露?這種判斷上的不一致,就必須詳細說明其差距以及背後之理由。否則,對於社會而言,不免就會造成對司法錯誤的印象,認為司法權對於案件是看當事人之背景而有彈性的。

甚至,起訴書中認為關說司法是「國會自律」,與「增進公共利益」沒有關聯,因此不在總統職權範圍內,屬於「無故」洩漏。因此對於總統是採「法定職權說」然而在對陳總統的起訴書中卻又採取「實質影響力說」,總統有權並有可能對於任何國家行為進行干涉,故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這種標準的游移,到底其考量與理由何在,很可惜也未見檢察官清楚論述,而這種未明確說理,不將前案與本案的差異說清楚講明白,對於司法威信的傷害,其實要比是否採陪審制還是觀審制、檢察官是否司法官等等問題要來的關鍵的多。因此,與其打高空的講人民參與審判或是司法透明等等,其實最重要的就是要求司法必須清楚說明其不適用前案的原因呀,並減少當事人可以不附證據的用胡說八道來換取勝訴,這樣才有可能找回社會對司法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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