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杜家駒
在政治哲學的分類上,國家由魅力之主獨裁稱為君主制,由睿智之人共和稱為貴族制,由多數之人統治稱為民主制。能夠融合這三種體制之優點一直是政治學家的終極夢想,而且這種夢想發跡甚早,羅馬一度被認為是這種融合的典範。
而英國傳說中的卡美洛,就是這種融合的投射,英勇的英雄國王亞瑟、睿智的魔法師貴族梅琳以及軍事民主的圓桌武士。英國在獨特的歷史文化與地理背景之下,創造出了一個由民主代議的國會立法、知識貴族的法官司法,具有領袖魅力的首相行政,可以說是在現代憲政中非常典型的能夠綜合國王制、貴族制和民主制的優良因素的政體。
而民主的國會,其權力來源仰仗於多數人同意,君主的首相,其權力仰仗於個人的成功(也許包含經濟上的成功?)那麼貴族的法官呢?司法的正當性來源在哪裡?如果我們追溯其本源,就會發現司法威信的來源源自知識,也就是可以在迷霧之中作為定糾解紛的指南針,能夠運用在象牙塔中習得的知識,在重要的時刻為國家指出方向。當然,這是理想,但是司法要能受人信賴的關鍵也在於此,不然,法院一定是判一方敗訴,那理論上滿意度永遠不會超過百分之五十呀,而正是因為法院在矚目案件中做出睿智正確的選擇,才會使司法普遍受到人民的信賴而取得正當性。
因此,德國司法威信來自國王收購磨坊案,日本司法威信來自俄國皇太子刺殺案,美國司法威信的案例就更多了,一般認為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亞美士達案。而這些案件或許情節不一,但是都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特徵,就是司法機關睿智的做出與立法或行政機關相反的判斷,而且這個判斷被民眾認為是也利於國家社會發展的,而就是這種睿智的印象,使的法院的正當性日益穩固。
例如英國日前的脫歐公投,從媒體民調分析,基本上英國人投完就後悔了,而英國法院也從善如流的判決脫歐還必須經國國會的討論,也就是聰明的給了各方下台階,讓情勢有了轉圜的空間(這件事情非常有趣,原則上英國全國性兩次公投EC Referendum Act 1975加入EC公投,跟 Referendum Act 2015脫離歐盟公投,都只是諮詢性公投,而前者公投通過後係由行政機關直接與EC商討加入條件,而後者則是法院判決不得由行政權主動發動而必須經國會通過後,方能像歐盟遞交《里斯本條約》第50條的脫歐申請,其中最大差別恐怕並非法律規定而是整個後悔不已的英國民意使然,而英國司法就成為國家最好與最睿智的下台階 。)
是以,我們明瞭,司法能作為一個國家有用的權力機構,首先它必須是睿智的,而且敢對其他權力機關踩煞車的。因此所謂的司法改革,也必須是脫離行政與立法體系之外,甚至是人民之外的改革。而司法改革的成效,也不應該體現在司法的服務態度或是滿意度之上的,司法改革的重點永遠是而且唯一是,如何創造出法官睿智的形象。
然而我國目前由行政權帶頭的司法改革,而且居然還有立法機關的代表,更加入一群不知何謂的公民團體,這種改革的結果其實不看可知,就是讓司法更加的被人民認為是不夠睿智以及沒有作用的單位。這樣的改革再來一百次,除了順遂了總統與黨派將黑手伸入司法權的慾望之外,對於司法的威信其實是一次又一次的殘害,而最後即使司法做出了睿智的判斷,也會被社會嗤之以鼻。
此時,理想中魅力的行政王權、多數的立法民主以及睿智的司法貴族,已經被斬去一臂了。但是我們又有多相信我們的行政首長會是有魅力的,再說,我們的立法委員能夠代表多數嗎?這樣看來,我們不是融合了三個政體的優點,而是兼採了三個政體的缺點呀!到了那一步,叫什麼國家都已經不重要了,因為他將徹底的成為鬼島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