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章忠信
沒有寫論文的人,怎會是共同作者?
一個很簡單的道理,在學術界裡卻變成讓外人始終無法弄懂的怪現象。
近日的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中,台大校長掛名第二作者的文章被質疑造假,台大主秘說,「責任歸屬要符合比例原則」,但是,作者掛名時,並沒有在姓名後面標示貢獻度比例,為何出事後,「責任歸屬要符合比例原則」?
過了幾天,台大校長說他「只是提供肺癌細胞株研究素材,提供研究方向」,大家才恍然大悟,原來,沒有寫論文的人掛名作者,竟是可以如此地振振有詞?
台大校長的說法是有依據的,因為《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第9點關於共同作者的責任規定指出:「共同作者應為對論文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如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論文撰寫)始得列名。基於榮辱與共的原則,共同作者在合理範圍內應對論文內容負責,共同作者一旦在論文中列名,即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責。」
所以,除了論文撰寫的資淺苦力助理教授或博士後研究,其他沒有執筆,只是「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的大老,也可以是共同作者,出了事只「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責」,這就難怪掛名共同作者的大老要義正詞嚴地辯解了。
數月前在醫學院講述學術倫理與智慧財產權議題時,曾經被問到,提供檢體的醫生,可不可以掛名作者?才讓我驚覺科技部規定的荒謬,在教育部的一項研討會裡,我曾對科技部的同仁就這問題提出質疑,但並沒有獲得回應。
科技部對這些相關規範是怎麼訂出來的?沒有大老的同意,這些規範出得了科技部嗎?大老是各領域大老,我們尊重,但國家的學術倫理,真的是大老說了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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