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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凱課綱?簡評教育部文言文重新審議

律師  王瀚興

日前蔡總統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表決,因表決結果未達預期,所以合計表決三次,方有合乎己意的結果出爐。有論者以為這種投票投到自己想要的結果,乃是威權再現,當時筆者以為大驚小怪。然今日文言文審課綱因為民意代表與所謂臺文人士施壓而審議翻盤,不得不讓人不寒而慄。筆者試以歷史與法律論之。

首查,袁世凱於當選大總統前,為萬無一失,派三到四千人的「公民團」,實際上為軍警與流氓組成,將會場圍個水泄不通。聲稱:「不選出合適的總統,不會讓議員出議場。」議員枵腹從公,在飢腸轆轆中,通過總統選舉,袁某得償所望。但至少還沒人敢貍貓換太子,直接喬裝議員。但到曹錕賄選,除一樣緊迫盯人外,並控制交通要道,禁止議員出京;在預先的總統選舉預備會議正式總統選舉,或派人喬裝議員,與虛捏出席人數,直接了當,以偷樑換柱方式,操控選舉結果。還算讓人欣慰的,是這次有給議員準備餐點,肚子吃飽,口袋滿滿,皆大歡喜?

承前,今日審理課綱者,派律師坐鎮,在一般民間股東會,可稱令人側目,無怪乎有審議成員提出抗議,但至少比軍警脅迫文明;加入高中生與非科班人員,審理文言文篇幅,至少還不是臨時人員權充,若用魯迅的阿Q精神,「兒子」來打「老子」,「台文」來壓「中文」,也可以算「精神勝利」吧?一定要減少文言文篇幅,先射箭再畫靶,意在世界接軌,實則威權玩法、超袁趕曹,豈不可笑?

又查,或有以此次律師坐鎮審課綱,是善意,避免違反會議規範云云。然依照《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1876號》意旨:「又會議規範雖非不可作為開會程序之依據,惟其僅係內政部公布之範本,並非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之法令,此觀該規範及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自明,其自不屬公司法第189條規定所指之法令,違反者,尚不構成撤銷之原因。上訴人主張該規範係習慣法或有習慣之法律效力,違之者,應構成撤銷之原因等語,並不足取。」等語,《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733號民事判決》、《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59號判決》皆同一旨趣。申言之,依司法實務見解,教育部陳稱的會議規範,非法律或命令,亦非習慣或習慣法,若賣櫝還珠,捨本逐末,更是荒謬!

又查,或以審議人員乃部內認可,外人無從置喙云云。然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19號不同意見書》,僅有考試院典試委員就考試項目的專業決定,方有不受審查的「判斷餘地」。試問:審議小組有幾人是中文科班出身?有幾人是高中小兒?士林側目,國人皆知,牛驥同一皁,欲有良策,無異緣木求魚。律師指摘無謂的會議規範,忽略審議委員的合法性,抓小放大,能查秋毫,不見輿薪,亦堪稱一絕!

末查,在白蕉先生《袁世凱與中華民國》一書中,引用黃炎培先生《吾教育界袁世凱觀》文章,羅列九大點袁氏失敗主因。其中:「其知識不予地位稱,必敗!」、「欲取大喬,反得大拙」、「盡其力破壞道德,其結果反資證明道德之不可滅。」儒家忠孝節義,亙古綱常,華夏文明,豈是區區教育部能摧滅?姑且引上文,同做為去中華化狂潮的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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