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交接是國家制度 不應疊床架屋、流於意氣

律師 葉慶元

立法院於4月6日上午初審通過「總統交接條例」草案,筆者認為草案內容恐怕有以下值得商榷之處:

首先,總統交接是國家的重要制度,不應流於政黨意氣之爭,更不應出於羞辱特定總統之意圖而制訂。實際上,依照目前的立法進程,本條例通過後,馬英九總統的任期大概也所剩無幾,真正會限制到的反而是蔡英文主席。

再者,許多委員認為「交接期過長」,所以需要立法。然而,未來只要恢復總統及立法委員分別選舉,此一問題即不復存在。此外,我國第四次修憲時,已經參酌法國雙首長制,賦予立法院多數黨組閣之權力。此次民進黨國會獲得壓倒性勝利後,如接受馬英九總統之邀請組閣,即可立即取得行政權,根本無須擔憂「行政暴走」、「五鬼搬運」等問題。民進黨身為立法院多數黨以及總統選舉之勝選政黨,拒絕依據憲法之授權組閣,才是此次問題之根源。

另按,法律之制定,不得抵觸憲法之規定與憲政原理。總統之任期既受憲法之直接規範及保障,透過交接條例適度賦予總統當選人「與聞國政」之權力,上屬合宜,但如過度限制現任總統之職權,甚至賦予總統當選人介入甚或凌駕、指揮現任總統外交、國防等決策之權力,造成令出多門,將形成權責混淆,不但與憲法保障總統任期之明文抵觸,更與大法官明確揭示之「責任政治」之法理相悖,實有違憲之虞。

舉例言之,草案中規定,總統當選人就重大政策、特別預算、締結條約或簽署兩岸協議前,均「應先諮詢總統當選人之意見」,且總統當選人得「擬具書面意見,……交由交接小組協商之,若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者,中央行政機關應即依其決議辦理。」此一規定,使總統當選人之意志得以凌駕現任總統之上,而提前指揮行政部門,則政策之成敗將無從釐清責任,自難謂非屬違憲。

最後,針對預算審議、條約及兩岸協議,立法院原本即享有審議權,即將卸任之總統及看守內閣本無專斷之權力。草案中增列「諮詢總統當選人」、「當選人擬具書面意見」、「交接小組協商」之程序,反而是疊床架屋、畫蛇添足,破壞現有之行政立法監督機制。在政治運作實務上,總統當選人如認為相關之預算案、條約、協議不可行,本可透過政黨政治之運作,直接於立法院中予以否決,何需另闢蹊徑?

綜上所述,立法院此次通過的總統交接條例草案,明顯流於因人設事,並有疊床架屋之弊,且更有抵觸憲法對總統任期保障以及違反責任政治此一憲政原理之違憲嫌疑。筆者建議立法委員諸公懸崖勒馬,不要以立法之名,行毀憲之實。


本文為作者刊登於中時《總統交接條例懸崖勒馬》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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