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鼎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前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委 葉慶元
日前,一輛停放在竹北市路邊停車格內幾乎全新的特斯拉,突然因為路基淘空等因素,掉入「天坑」中,導致車主受有車輛損壞之損失。事發之後,竹北市公所立刻表示,路基淘空是因為道路對面之建商豐邑建設興建房屋不當所導致,而且之前已經四度發生路面塌陷意外,新竹縣政府施政怠惰,車主應向新竹縣政府(建築地方主管機關)求償;新竹縣政府則指出,早已針對該建商三度勒令停工,並兩度開罰,甚至函送地檢署偵辦,並無任何行政怠惰可言,導致一件單純的停車意外,演變成地方政府的卸責口水戰。
針對此一停車意外事故,筆者身為臺北市政府前國家賠償業務主管,認為竹北市公所應主動承擔國賠責任,迅速對車主賠償。簡言之,竹北市公所是道路停車位之管理機關,道路停車位則是「公有公共設施」,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的規定,針對停車位此一公有公共設施的安全性,竹北市公所身為管理機關,本應對使用停車位的國民承擔「無過失責任」。因此,竹北市公所將責任推往新竹縣政府(建築地方主管機關),並不合理。
詳言之,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規定,如果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導致人民受有損害,即使設施管理機關本身對於該損害的發生並無故意或過失,仍應承擔賠償責任。在本件,車主將車輛停放在竹北市公所設置管理的路邊停車格,因為路基淘空而導致車輛受有損害,則顯然竹北市公所設置管理的路邊停車格欠缺必要的安全性,自然應該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此與路基淘空是否因道路對面建案不當施作而導致並無關係。
進一步說明,本次發生路基淘空的路邊停車格,位置並不是在豐邑建設的建築基地旁,而是在道路對面,能否確定是因為豐邑建設施工不當所導致,未來會有非常大的爭議。所以,車主如果向豐邑建設求償,在因果關係上會有相當的難度,筆者身為執業律師,不會提出此一建議。
再進一步說,車主如果要依竹北市公所建議,向新竹縣政府主張怠於執行職務的國家賠償責任,在實務上難度會更高。因為此一主張的前提在於新竹縣政府怠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沒有積極對豐邑建設此一工程的興建行為進行監督,而導致此次路基淘空行為。所以車主必須先證明路基淘空的原因是豐邑建設施工不當,再來還必須證明新竹縣政府怠於執行職務(疏於監督豐邑建設),然後更必須證明新竹縣政府怠於執行職務的行為與路基淘空乃至於車輛損害的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這每一點都非常困難。更不要說,在國家賠償實務上,如果要主張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的損害賠償,還必須證明請求權人具有主觀公權利(是該法規的保護對象),且已經依法規對機關為相關之請求。準此,竹北市公所建議車主向新竹縣政府求償,在國家賠償實務上可行性甚低。
當然,如果事後證明,豐邑建設施工不當的確是此次路基淘空的主因,竹北市公所在對車主進行國家賠償後,當然可以再向豐邑建設求償,但這不應該影響竹北市公所主動積極對車主進行國家賠償的義務。
綜合上述,雖然車主運氣不佳遇到此等意外,但正確選擇求償對象可以避免車主後續求償程序上的成本,筆者建議,車主應向竹北市公所求償;竹北市公所也應該改變卸責新竹縣政府的立場,迅速賠償車主,方為適法之舉。
(圖片取自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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