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學政研所 張逸帆
頭按馬桶,鞋子捂嘴,以及聳人聽聞的性淩辱,于歡眼睜睜地看著自己的生身之母蘇銀霞被討債者百般羞辱。
2016年4月14日晚上8點多,11名討債人員將蘇銀霞與于歡圍困於公司接待室。在近兩個小時的時間裡,討債人員用盡各種極端手段,侮辱蘇銀霞母子。後來被于歡刺死的杜志浩,甚至一度脫下褲子,單腳踩於沙發之上,當著被按在一旁的于歡的面,用極端手段猥亵其母蘇銀霞。
接到報警電話後抵達的警察並沒有采取任何實質性的措施。在得知警察即將離開之時,情緒失控的于歡從抽屜裡拿出刀子一陣亂捅,刺傷4名討債者,其中杜志浩在前往醫院的途中失血過多死亡。
這不是傳奇小說裏的橋段,而是發生在2016年4月14日山東冠縣的一個真實事件。時隔近一年,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
這一判決在中國社會中引起軒然大波。
公權力的失職,高利貸與黑道勢力的霸蠻,以及更爲重要的,母親的受辱,爲于歡蒙上了一層悲劇英雄的色彩。憤怒,幾乎每個人在得知這一事件的第一反應都會是憤怒。因此,事件被《南方周末》曝光之後,絕大多數的社會輿論都倒向了于歡。各種聲音鋪天蓋地而來,紛紛譴責法院的判決:“若不能維護正義,要法律何用?”
從東漢董黯爲母報仇反被漢和帝「召爲郎中」,到南宋王公衮殺掘母墓者被判無罪,再到民國時期的施劍翹刺殺孫傳芳被赦,「無罪論」者找出了一個又一個的案例來論證“血親複仇”的正義。深植于中國人血液裡的道德觀與正義觀,使呼籲“于歡無罪”的聲音變得越來越大。
然而,這畢竟不是一個存在于武俠與傳奇中的世界,快意恩仇的故事終究無法成爲法律上的理據。
3月25日晚21時21分,濟南公安官方微博發布了一條頗耐人尋味的微博:「情感歸情感,法律歸法律,這是正道!」看起來頗像是對于歡案的回應。
當然,也有聲音支持法院與警方。這些反對于歡無罪的人以陳子昂的「刑之所生,本以遏亂」作爲自己觀點的核心。在他們看來,法律是維持社會正常運轉的根基,如果以孝之名便能破壞國家法度,那麽社會秩序定會蕩然無存。畢竟,冤冤相報不是我們所希望看到的結局。他們認爲最佳的方案應該是“既誅且旌”。一方面,讓于歡承擔應有的法律後果;另一方面,以其他方式表彰他的孝道。
法律與道德均能得以彰顯,這似乎是一個兩全其美的方案。然而,事情遠非如此簡單。
在持續發酵的過程中,中國的法學界也開始注意到這個案件,許多法學大家紛紛發表自己的觀點。在一陣混沌之後,于歡案最大的爭議焦點終于顯現:于歡的行爲到底能不能構成正當防衛?
根據中國的司法實踐,要能夠被認定爲「正當防衛」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根據中國刑法學通說,正當防衛必須符合起因、時間、主觀、對象、限度等五個條件(注1)。以起因條件爲例,北京清華大學法學教授張明楷便指出,雖然刑法明文規定起因可以是對「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的侵害,但其實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只有在出現謀殺、強奸、搶劫等幾種特定行爲時,自衛行爲才能爲法院所認可。
因此,在法院看來,于歡案顯然不在正當防衛的範疇。根據判決書所示,法院認爲于歡案不構成正當防衛的原因在于「對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于歡和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利被侵犯的現實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這一判決從根本上看與前文所說的司法實踐慣例是相符的:在討債人沒有實施謀殺、強奸、搶劫等行爲,且侵害行為已經中止的情況下,于歡的反擊要被法院認可爲正當防衛實是難上加難。
然而,中國法學界發出了不同的聲音。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北京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等學者均不認同法院對這一說法。這些法律學者認爲,雖然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但雙方人數懸殊,且對方已經長時間實施侵害行爲。派出所雖然已經出警,但據多名現場人員證實,警察到場後只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便離開,並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害。所以法院以此認定“現實危險性較小”而“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顯然是不准確的。因此,正如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所說的,“于歡案定罪量刑明顯不公”。
2017年3月26日,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宣布介入調查。刺死辱母者一案,尚未終結。
在輿論滔天、衆目睽睽之下,我們願意相信終會有一個合乎法律、正義、理性的結果,但于歡案所帶出的一系列問題,卻值得我們更深入地去反思與討論。刺死辱母者是一種「正義」,法律神聖不可侵犯則是另外一種“正義”,這兩種不同的“正義”之間究竟是相互傾軋,還是能夠共存?正當防衛的標准與限度究竟爲何?高利貸背後的中國地下金融鏈條,是否折射出中國金融體系的弊病?警察的不作爲與黑道勢力的猖獗,又該如何解決?這些都是值得我們不斷觀察與探尋的問題。
注1:構成正當防衛的條件:
一、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
二、時間條件,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當中。
三、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即防衛人要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且其防衛行爲是爲了制止侵害、保護合法權益。
四、對象條件,即防衛行爲是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的。
五、限度條件,即防衛行爲不能明顯超過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否則構成防衛過當。
參考文獻:
王瑞峰,《刺死辱母者》,http://www.infzm.com/content/123659
于歡案判決書全文,http://www.xuexila.com/swgwsm/2936769.html
霍老爺,《辱母殺人,看武俠你算瞎了》,http://mp.weixin.qq.com/s/qLpT9_km4E4CGF2NMMHB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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