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立法委員 李貴敏
在美豬爭議與丁允恭性醜聞案吵得如火如荼之際,法務部突襲公告《科技偵查法》草案,過去大家擔憂的科技監聽、GPS跟監、手機與個人通訊APP軟體監看等爭議作為都將入法,遭人質疑雖以科技偵查為名,大開電子監控之門,形成對人權與隱私是一大威脅,令人擔心難不成真人實境版的《全民公敵》就要在台灣上演?
表面上,《科技偵查法》是規範政府科技偵查,好讓政府的偵防辦案能力趕上時代。然而,萬一大開此方便之門的後果,卻可能摧毁了《憲法》保障的隱私權,甚至把個人行動與足跡透過科技工具「全都露」,在老大哥眼皮子底下,民眾一舉一動與言論將任其窺伺而無法擋,將嚴重侵害基本人權,遑論保障。
因此法務部在要求人民不要負面解讀《科技偵查法》之前,是不是該出來面説明一下,憑什麼以科技為名偵查,就可以排除《憲法》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保障的「通訊自由」和「隱私權」?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明明嚴格限制祗有在有事實證明危害國家安全、危害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與案件有關」、又「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調查証據」等情況下,才可以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但法務部的修法版本卻打算用「科技偵查」為名排除相關限制,為什麼可以如此便宜行事?
根據民進黨政府草擬的修法內容,未來甚至只要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就可以監看、拍照、錄音、錄影;對於與案件無關的人,竟也可以用「實施調查時,受調查對象或標的以外之人或物將無可避免地涵蓋於調查內容,亦得為之」,簡直是無限擴充範圍!這還能談人權嗎?
民進黨就算不在乎我們自己的《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但《科技偵查法》草擬前難道是閉門造車,完全不參考各國相關規定?如果有,請問一下,連科技領先的美國都規定一定要有明確證據顯示與該案有關並取得法院核可,才可執行,為什麼民進黨政府可以用科技偵查的名義,只要檢察官認為必要就可以發動?
民進黨最喜歡罵中國大陸沒有人權,以科技手段監控人民。怎麼自己也搞這一套?如果民進黨可以挾持立法院多數讓這部無視人民基本人權的《科技偵查法》三讀通過,那一天「刑求取供」的專制違法行為會不會也合法化?我們的民主法治不就化為灰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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