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杜家駒
又到了接近228的日子,而基於各種的理由,台灣地位未定論就會以各種不同的面貌像幽靈般地在台灣上空盤旋。但是事實上,國際法的使用者與國際法學者那是兩個不同的要求。國際法學者必須公正地並且深入的研究國際法議題,提出公允的研究成果。
而國際法的使用者,其目的本來就是利用國際法的論述來達到特定的政治目的,當然不需要公允的研究,但是至少要不能為抗辯而抗辯,而且至少要能預設對造的反擊,而不能一擊就倒,那不但在學理上是可笑的,對於自己想要推動的政治目的更是一種妨礙。
而今年獨派團體特別推動的國際法大戲,就是指稱由於《舊金山和約》是在1951年簽署(生效日是1952年4月28日),《中日和約》是在1952年4月28日簽署,因此在228事件發生時,台灣仍是日本領土,台灣人是日本人,故228事件是戰爭行動中對敵對國平民之屠殺云云。
姑且不論228事件中其實雙方有駁火與勸降之事實,因此是否構成國際政爭法中對敵對國平民之屠殺之定義,其實頗有可疑,但是光就「沒有簽署合約,領土與國籍就無法變更」這個宣稱,就非常容易被持不同立場者攻擊。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德國,在初期實際上佔有的領土包含德國東部領土,波蘭,奧地利,捷克,南斯拉夫(部分),丹麥(部分)等等,然後在1945年戰敗後,同盟國依據波茨坦宣言,將波蘭,奧地利,捷克,丹麥等國復國,並將東部領土割讓給波蘭,洛琳亞爾薩斯割讓給法國。事實上涉及了新國家主體的建立以及國土與國籍歸屬的變更。
然而德國是何時與同盟國簽署了和平條約而讓渡上述領土與人民呢?1945年?1946年?答案非常讓人驚奇的是,德國與同盟國之間的合約是一直到1990年9月12日才在莫斯科簽署,而且由於人事已非,所以這個合約還冠上了《最終解決德國問題條約》(The Treaty on the Final Settlement With Respect to Germany)這個有趣的名字。
那是不是在這之前已經有暫行性條約來確認國土疆界呢?的確,在和約簽署前,西德政府有跟同盟國就國家地位簽署一個暫時性的安排,也就是《彼得斯貝格協議》。但是在這份協議中,還是再次確認了德國仍屬於交戰國,也就說戰爭狀態仍未終止,因此未能就國境線做出最後安排。而這種錯綜複雜的國際現實,如果依據今年獨派的理解,則1990年之前所有出現過的奧地利人,波蘭人,丹麥人全部都是幻覺,是假的,他們都是德國人,這未免也太匪夷所思了。
因此國際法院確認了對於二戰戰後處理原則,也就是同盟國之宣言因為戰敗國的無條件投降的國家行為而對戰敗國有拘束力。因此德國在無條件投降時即受波斯坦宣言關於領土安排以及各佔領區復國之拘束,所以奧地利波蘭等國是在1945年就得以獨立,爭端土地與人民也是在1945年就從德國分離出來,並不以1990年正式和約簽署為必要。
由於日本降伏文書中已同意遵守波斯坦宣言,而該宣言第八條表明將實施《開羅宣言》,將台澎歸還給中華民國,是以在1945年時,台灣與澎湖之主權即屬中華民國所有,也不以1951年《舊金山和約》或1952年《中日和約》之簽署為必要。
因此獨派團體今年提出的主張固屬新穎,但在國際法之實際操作上存有太多漏洞,容易一駁就倒。是以,真要主張中華民國無權佔領台灣,不若直接主張台灣從中華民國中獨立建立新國家,在國際法上有正當性的多。
This website uses cookies.
View Comments
非常好的文章!!
解決了很多似是而非的問題!!
1.德國1990才簽署是因為德國分裂有兩德因素。
2.如果不用簽條約,同盟國宣言就有同等條約之效力,那根本不用簽那1990的條約,這叫邏輯謬誤,自打嘴
3.身為律師把國際法院搬出來,就該要有何時之案例有這結論,或有其相關發言或文書紀錄,否則空口白話
4.舉例完全牛頭不對馬嘴,波蘭捷克是戰爭侵占地,非德國領土;台灣是條約割讓,戰爭前早是日本領土。
5.此文邏輯是有單方宣言,就不用有雙方條約簽署,因為有同等效力,那國際法書籍都要改寫了,誤謬如此
1."德國1990才簽署是因為德國分裂有兩德因素".........
所以同理, 中日和約簽定那麼晚, 也是因為有兩岸分裂的因素,
德國的Case, 跟台灣的情況, 沒甚麼不同!!
2.宣言是確定資格, 和約是完成法定程序, 各有所司, .......不能說和約還沒簽之前, 就失去了資格!!實質上, 和約只是法律上的追認, 那個資格早在宣言中就已經確定不可動搖了!!
4.韓國總該是日本領土吧!! 所以, 韓國在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以前也還是日本領土? 韓國人是日本人?所以南北韓1948年建國, 1950爆發韓戰, 聯合國登陸仁川打下平壤, 中共參戰, 搞了半天都是在日本領土上進行的?.......
5.開羅宣言是單方宣言沒錯, 可是併入波茨坦宣言之後, 被日本在降伏文書中正式簽字接受了, 那開羅宣言就已經不再是單方面的宣言了, 而是日本接受的投降條件了, 已經成了日本降伏文書不可分割的ㄧ部分了.....你知道甚麼叫作"附件效力等於合約本文"的原則嗎? 開羅宣言作為降伏文書的附件, 已經跟著降伏文書的簽字, 而具備了完整的法律約束力, 這你知道嗎?
要先承認降伏文書才會有《舊金山和約》,所以降伏文書上面寫了什麼?
如果"228事件發生時,台灣仍是日本領土,台灣人是日本人"
那麼按照中間賠償計畫,陳儀是可以在只維持日本人最低生活標準的前提下,徵用一切日本人的公私財產,換句話說,獨派證實了陳儀無罪
並且,既如此,則當日本人提起武器攻擊戰勝國官員平民,攻擊戰勝國執行佔領時,戰勝國加以反制就是合理的
恭喜獨派替二二八翻案了
那二二八更沒什麼可以紀念的,照獨派的講法那就真的變成戰敗國國民攻擊戰勝國官署啊
2017-03-02 FB[髮夾彎事件簿。頭文字dpp]:
這幾天又看到綠營愚蠢覺醒青年又在廣傳228當時台灣人是日本人,228是中華民國人欺負台灣的日本人,實在愚蠢至極!日本都投降交出台灣了,你還在什麼狗屁台灣人民當時還是日本人,好像投降是兒戲不算數一樣。
和約只是結束兩國之間的戰爭狀態。和約固然會明定領土歸屬,但是在簽訂和約之前,在降書以及受降儀式之時,已經確定領土歸還給誰,不需要等待和約的確認。日本降伏文書明述遵守波茲坦宣言,波茲坦宣言明述實施開羅宣言,開羅宣言明述台灣歸屬中華民國,有什麼疑義?台灣地區的受降儀式是中華民國接受日本投降,明確代表中華民國接收台灣,之後台灣就是屬於中華民國。除非中華民國有做出什麼改變更動台灣歸屬,否則台灣就是歸中華民國的,一切都是戰勝接收國中華民國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