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作家, 楊泰順

為何怕釋憲?

3 4 月 , 2017  

文化大學政治研究所   楊泰順教授

去年八月民進黨主導的立法院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展開對國民黨黨產及其「附隨組織」財產的清算。該條例授權行政機關僅以「推定」,便可以在缺乏司法判決的基礎上,對合法團體所擁有的財產進行沒入或凍結,各界因此對其合憲性有不少的議論。國民黨曾想透過立院決議提請大法官進行釋憲,奈何人數不足三分之一而無法成案,於是部分黨員轉向監察院提出政府濫權之訴。監察院經五個月的調查,認定該條例有違憲之虞,為保障人民之權利義務,經全體出席監委無異議贊成下,通過向大法官提出釋憲的正式聲請。

監察院的決議立刻引來綠營政治人物的強烈抨擊,立委李俊俋質疑監察院職責在糾舉、彈劾與審計權,向司法院聲請釋憲是「正事不做,轉行當政治打手」;民進黨團幹事長葉宜津批評,「這些馬英九前總統提名的監委,不但是『黨意監委』,還做出違憲行為」;黨團副幹事長莊瑞雄則指責監委「撈過界」干預立法權;立委陳其邁罵得更兇,直指這些監委是「十足的黨國餘孽」,「連基本的憲政ABC都不懂,948794狂」。連時代力量黨主席黃國昌也插一腳,認為監察院做為「釋憲聲請當事人」,「適格性」大有問題。

監察院申請釋憲其實早有舊例可循,前監委李復甸統計,大法官釋憲案中約有44件便來自監院的聲請,故並無「正事不做」、「撈過界」、或「適格性」的疑慮。綠營政治人物的過度反應,反而不經意凸顯了法學知識的匱乏,不值得多費辭墨。但令人訝異的是,做為第一大在野黨的國民黨,當財產遭到政府凍結導致員工薪水無法發放,卻毫無自力救濟的能力而只能仰賴監院代為提請釋憲,若是換成尋常百姓,豈不只能眼睜睜看著一生積蓄付諸流水?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難道只是口號?

依據憲政理論,憲法乃人民所訂,目的在規範政府權力的行使。故而,美國在制定人類第一部成文憲法時,儘管當時的大陸會議已匯集各州菁英且運作超過十年,但開國先賢還是堅持必須另組制憲會議起草與審核憲法草案,背後的意涵便是彰顯憲法乃由人民所制定,而非大陸會議以政府角色所頒訂。儘管兩者重疊性高,且大陸會議的民意代表性也沒人加以質疑,畫蛇添足還是有其必要性。

憲法既是人民訂定用於規範政府的權力,當憲法施行產生疑義時,個別公民雖然人微言輕但依然享有提請釋憲的權利。故而,儘管憲法本文未明確表示法院有審核法律合憲性的機制,在「人民憲法」的概念下,行憲才15年的美國便透過法院實例確認了公民的這項權利。

但不少國家對公民的成熟度有些不放心,故對一般民眾或團體提起釋憲的權利橫加限制。如1958年的法國憲法便規定,只有總統、總理、國民議會議長和參議院議長,才有權提請憲法委員會審查法律的合憲性。我國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也限制,只有中央或地方機關、對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認為有牴觸憲法者、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等,才得申請大法官會議的解釋。

限制公民提請釋憲,根本就是封建遺毒作祟,因為出發點是視公民為無知的「子民」,而非憲法的參與制定者。故而,近半世紀以來,各國已紛紛修憲放寬申請釋憲權。如法國在1974年擴大允許60名國民議員或60名參議員得提請釋憲;2008年又允許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司法法院也可向憲法委員會提請釋憲。美國與若干民主國家,更因放寬團體訴訟(class action)限制,承認非直接受害者也可提出釋憲請求,使得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因而大幅增加。執政黨號稱「民主進步黨」,何以在釋憲權利上卻還固守威權時代的舊思維,連總統提名並經立委同意後任命的監察委員也不讓提請釋憲?如果《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合於民主憲政的運作原理和精神,民進黨人士又為何那麼怕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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