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ies: 專欄作家章忠信

沒寫論文的人可以是作者嗎?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章忠信

簡單的事,到了大人世界,就變複雜了。

沒寫作文的人,可以是作文的作者嗎?老師改學生作文,會變成學生作文的共同作者嗎?

小學生都知道的答案,大人就是故意要把它弄得很複雜,尤其是科技部與教育部。

科技部說,即使沒有寫論文,只要有參與「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都可以是作者(註1)。

科技部還說,抄襲如果不是很嚴重,大老說沒關係,那就算了(註2)。

教育部則是參考科技部,對違反學術倫理一事不能有突破性規範,避免徒生事端(註3)。

本人曾在105年06月23日於國立海洋大學舉辦之105年教育部教務總務會議中,參與「學術倫理與智慧財產權」專題與談時,就科技部之不合理規定提出質疑,但出席會議之科技部主管司副司長,並無法回應。

科技部因為前臺灣大學校長楊泮池違反學術倫理爭議案件,引發各界對於學術界掛名浮濫之譏評,106年11月13日重新檢討「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第9條規定,完成「共同作者列名原則及責任」之修正,新修正及增補內容包括:

(一)共通原則:共同作者之列名原則等應依研究人員所屬專長領域規範學術慣例為之。

(二)列名原則及責任歸屬:共同作者必須敘明研究貢獻並同意排列順序,依此為研究負全責或相應責任。

(三)列致謝欄:應將未列名作者之相關研究人員納入致謝欄,以表彰其貢獻。

(四)不當列名:明列各種不當列名類型,以提醒研究人員應避免相關情事發生。

仔細觀察科技部新修正的「共同作者列名原則及責任」規範,會發現這項修正只是往前稍微向前推一小步,距離合理境界或外界的期待,仍有很遙遠的距離。

誠如科技部新聞稿一開始所述,「外界認為學術倫理亟需長期推動及改善」,但科技部面對大老長期所立下的「該領域之慣例」,事實上不易有突破性作為,只能在「共同作者列名原則及責任」方面,進行局部修正,反而是違規大老繼續無事,事後仍因過去之卓越表現接受各種頒獎,但各大學研究機構被科技部及教育部要求必須「提升學術倫理意識、強化自律規範」,小咖學者及學生必須接受科技部要求的「形式多元的學術倫理課程」,期望提升國內學術倫理意識。

科技部新修正之「共同作者列名原則及責任」仍留有以下之不合理:

一、沒有寫論文之人,只要有參與「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仍然可以是作者。

二、對於別人寫的論文,只要有「參與研究」或「對論文有實質貢獻」,也可以是作者,而這種「參與研究」或「實質貢獻」,則包括「修改論文之重要內容」、「同意論文的最終版本(需審閱論文初稿)」或「同意研究中的所有論點,確保研究資料之正確性或完整性」。簡言之,自己不寫論文,只是修改別人的論文或同意別人論文的結論,就可以成為共同作者,天底下真的有這麼好康的事?前述那位校長,在他人寫的論文掛名「第二作者」,他自己承認,「曾提供肺癌細胞株」給團隊做研究,結果出爐後「曾經看過」,但主張「沒有看出問題,非蓄意造假」,所以教育部與科技部也認為,他不必負違反學術倫理之責任。既然如此,科技部新修正的規定也不好自我否定,只好讓過去荒謬的現象「明文規範化」,從此,學術界長期不合理之現象,竟因此取得科技部之背書。

三、要點中還規定,「共同作者應具體敘明自身貢獻,並同意排列順序後始得列名」、「排列順序:依貢獻度,或依約定。」、「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含共同通訊作者)為主要貢獻者,應負全責(或相應責任)」、「共同作者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相應責任。」試問,有多少論文之共同作者,真的會在文中「具體敘明自身貢獻」?以那位在他人寫的論文掛名「第二作者」之校長為例,他必然不可能具體敘明其僅是「提供肺癌細胞株」及「看過研究結果」。當然,新規定之後,吾人可以仔細觀察,有多少不寫論文的人,真的會在他人的論文如何「具體敘明自身貢獻」。

四、應該肯定的是,科技部在此次修正中,明文提醒學術界可以在「列致謝欄(acknowledge)」中,將「提供技術諮詢、技術操作人員、模擬平台、資料庫等」之「其他貢獻人員」納為致謝對象,但如前所述,執筆寫論文之人,才是論文作者,僅是「參與研究」或「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等「對論文有實質貢獻」之人,實質上並非作者,不該列為「共同作者」,若未將其列於「致謝欄(acknowledge)」中,反而可能有違學術倫理。

五、科技部將「受贈作者(gift author)、榮譽作者(honorary author)、掛名作者(guest author)、聲望作者(prestige author)、影子作者(ghost author)、強迫掛名(coercion authorship)、相互掛名(mutual support authorship),或僅提供研究經費、僅編修或校對論文、或為一般事務管理或行政支援人員等」,歸類為「不當列名」,固有其道理,但將他人論文翻譯成不同語言版本,並非論文作者,原本應依翻譯之事實,將其列為「翻譯者」,實務上卻普遍有將其不當列為「共同作者」之情形,此亦應於「不當列名」中明列,以矯正學術界長久以來之不當。

學術界長期封閉,山頭林立,充滿諸多不合理之現象,科技部與教育部若無擔當,不能本於主管機關之地位,符應社會期待,矯正大老學閥壟斷扭曲之學術倫理亂象,實有虧職守。然而,現實上要突破此困境,實不可能。科技部部長曾任臺灣大學副校長,媒體報導其曾出現於前校長因學術倫理爭議而不續任之下任校長推薦參選名單中,想想自臺灣大學政治系轉任行政院長之江教授,至今仍流落校園之外,科技部部長又有多大能耐,足以本於良知對抗學術界之不公不義?

醫生可不可以收紅包?今日人皆知醫生不可收紅包,但想當年,大老收紅包,名醫收紅包,紅包是病人自願奉上,收紅包是良好醫病關係之表徵,不收紅包會得罪大老、同儕,無法立足杏林。期待醫界自我檢討,革除醫生收紅包陋習,乃緣木求魚。直到外界撻伐,醫師法增訂醫師收紅包屬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得移付懲戒,廢止醫師證書、執照後,紅包陋習乃有改善。

論文掛名浮濫,違反學術倫理固然不若醫生收紅包影響病人生命健康之嚴重,縱使論文掛名浮濫導致不當升等,連帶產生後續不法取得行政主管資格及行政、經費資源分配之不公不義,但外界多無感,要立法根本解決,並不容易,這也是迄今各方不願面對,徹底建立公平合理學術倫理機制之主要原因。

制度設計不佳及人謀不臧,使社會充滿諸多不公不義,學界面對凡事以論文數量掛帥之不公不義現象,可以有兩個選擇,一是勇於面對,共同致力改善,建立良善制度;一是以不公不義之不當掛名手段,因應不公不義之制度,以倖存於學術界。學界中人究竟要做何選擇,純屬個人之自由,不可強求。不過,任何人對自己的選擇,都必須承擔其後果,無法迴避。學者一旦選擇以不當掛名升等,進而擔任行政主管及獲取各項資源,當不公不義之事跡被批露,自然就應承擔其後果,不必再以各種說詞圖飾,甚或自覺委屈。否則,一年就能著作等身之大老學閥,對於孜孜矻矻、焚膏油以繼晷,恒兀兀以窮年,一年僅能完成二、三篇論文之小咖、年輕學者,又豈是公平合理?

註1:科技部前身之國家科學委員會於102年02月25日頒布,科技部103年10月20日修訂之「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第9條規定:「共同作者應為對論文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如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論文撰寫)始得列名。」

註2:科技部前身之國家科學委員會於102年02月25日頒布,科技部103年10月20日修訂之「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第6條(1)規定:「如抄襲部分非著作中核心部分,例如背景介紹、一般性的研究方法敘述,或不足以對其原創性構成誤導,應依該領域之慣例判斷其嚴重性。」既然其前提係已被認定屬於「抄襲」,亦即「將他人的著作當成自己的著作」,怎會因為其抄襲部分「非著作中核心部分,例如背景介紹、一般性的研究方法敘述,或不足以對其原創性構成誤導」,就可以依大老們所建立的「該領域之慣例」,不追究算了?

註3:教育部106年05月31日因前臺灣大學校長楊泮池違反學術倫理爭議案件而訂定發布之「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在何謂違反學術倫理方面,大體上係援引「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及「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並無太大不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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