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代表私涉刑堂,擄警勒贖?

亞洲警察學會秘書長   葉毓蘭

台北市議員李慶元為其樁腳之女成小姐開協調會,上了媒體版面,原來這個美其名為「協調」的會議,是議員擺出的鴻門宴,逼與成小姐有擦撞意外的員警就範,吞下已經經過車禍肇事鑑定小組的認定:兩車都有「未注意前車」的責任。車損人傷的警員,不敵對方擔任地方樁腳的爸爸和台北市議員李慶元的聯手出擊,在員警與長官都被叫到議員辦公室協調,「關切」了一個小時後,當事員警不忍長官為難,下樓領款了3萬多元認賠了事。

議員的出面施壓,主要在於樁腳之女指控警察在要她移車後才畫現場圖,因此肇事鑑定才會說雙方有責,其實依法車禍後如果無人受傷、車輛尚能行駛,法律是規定要求當事人有標繪定位跟移置車輛至安全處的責任,這是義務,如果車禍當事人沒有照作,警察還要開他罰單的。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雖然事故發生後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第三條第四款)」

事發地點在天母東路山路,警員騎乘機車巡邏,而成女駕車下山,山路兩側均有停車,無空間會車。擦撞後,警員車損人傷,成女只有車損,移車與標繪定位都是成姓女駕駛的責任,居然會被成女做為控訴警察的原因,而議員居然是交通法規於無物,一面倒的壓迫警察就範賠償成女修車費用,以達成他為樁腳服務的業績,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這件新聞在新聞露出後,引發許多批評,絕大多數都認為警察怯於民代壓力淫威,花錢消災雖是當事人理性自利的選擇,三萬多的數額不大,但其中牽涉的法律與政治的不當糾葛,卻是個大問題。警察巡邏時發生擦撞事故,縱使有責,也屬於因公執勤時的行為,受害的另一方應該尋求國家賠償,怎能由員警自行負擔:議員為樁腳服務開協調會,員警與其長官不得不出席,也不能夠離開,這樣的協調會其實與私設刑堂無異,也是另類的「擄警勒贖」; 而議員此舉是否涉及強制或教唆湮滅他人刑事證據,其實在他以上媒體大事宣揚自己為民服務的績效時,檢察官就應該可以主動立案偵辦。

台灣號稱亞洲民主「大」國,但在台灣獨特的民主制度運作之下,民代們假借質詢與預算權,對公權力視若無睹,而且連民主法治賴以維繫的利益迴避都不知遵守與尊重,不僅縣市議員們敢在質詢台上,就自己的犯行、個案或違法關說事件,大言不慚的要求當事員警接受羞辱,咆嘯公堂,或許這是黃姓員警自願以花錢消災替自己與長官解圍的原因。

過去一黨專政的時期,警察無法擺脫政治工具的色彩,但是在政黨輪替成為常態之後,警察的地位並沒有改善。如果中央與地方不同政黨執政,雙方都是直屬長官,警察立場尷尬,經常淪為政治角力的犧牲品,警察不但在專業無從發揮,議員的醜行都足以讓民主蒙塵。政黨若不能規範黨籍民代,這些名為選民服務,實為踐踏員警尊嚴的不當介入施壓,在媒體逐漸揭露之後,終將招致選民唾棄!

viewpoint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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