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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視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智財的法律保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章忠信

達悟族傳統拼板舟被私人企業取得新型專利權,立委聲稱為捍衛原住民族權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舉發,但問題出於法制面的缺失,並非行政機關的疏失,立委應該善盡修法本職。

依據專利法,發明專利及設計專利較具價值,分別保護12年及20年,必須進行實質審查。至於新型專利,價值較低,僅保護10年。由於專利審查耗時數年,為了避免價值低的專利審查案件拖累價值高的專利,專利法自93年7月1日起,對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只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符合形式要件,智慧局就應准予新型專利權,不准反而是違法的。

對於僅經過形式審查的新型專利權,為防止專利權人不當行使或濫用權利,造成他人之損害,專利法規定新型專利權人必須先向智慧局申請,取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才能對他人進行侵權警告。智慧局在製作報告時,若發現有不符合專利法規定情事,會在報告中載明不符的比對說明,而任何人如果認為新型專利有違反專利要件的情形,也都可以向智慧局提出舉發,撤銷該新型專利權。

本案專利僅是「拼板舟之結構」的新型專利權,不是「拼板舟之方法」的發明專利權,達悟族人指出其「設計的結構錯誤」,「汙衊雅美人的傳統文化」,顯然是與達悟族千年傳承之拼板舟有所不同,舉發後的實質審查能不能撤銷私人企業取得拼板舟的新型專利權,其關鍵點在於是不是申請人有沒有創新的結構設計,而不在於是否達悟族之傳統文化智財。

立委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協助所有原住民族和部落依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申請傳統智慧創作權,以獲得永久之保護,這才回到重點。這部96年通過的條例,內容問題重重,直到現在都無法落實,沒有一件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登記獲准,取得權利。

即使是依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僅能如著作權法一般,保護「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既無法禁止他人以原住民傳統文化智財申請商標權或專利權,也無法禁止他人對原住民傳統文化智財的不當使用。過去「賽德克巴萊」的爭議,必須靠魏德聖導演善意放棄依法取得的商標權來解決,本案私人企業也說願意撤銷拼板舟的新型專利權,這都不是依商標法或專利法禁止或撤銷權利的註冊登記。

立委或各界若真關心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智財的保護,應該正視《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及相關智財法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智財在法制上保護的不足,虛心檢討修法,才能落實小英總統對於原住民族道歉的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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