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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學生身分的勞工,還是勞工

淡江大學全球政治經濟學系主任 包正豪

因為勞動部一紙公文,所以高等教育機構裡過去習見的兼任助理,身分一夕之間從學生轉換為勞工,適用勞基法保障,也改變了我們曾經以為的師生關係。這樣的改變,縱使讓部分教育工作者不習慣,但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在個人權利意識高張的年代,若還沿用舊思維去看待師生關係,當然會有所扞格,所以更應該要因應環境變化而做出調整。到目前為止,大概僅剩少數教育工作者還不能接受學生兼任助理是勞工的事實。

學生兼任助理視同勞工,因此師生關係就變成勞雇關係,老師/學校是雇主,學生是勞工。依據法令,雇主必須分擔相當比例的勞健保費用,所以學校財務負擔大幅提高。同樣依據法令,事業機構必須雇用一定比例的身障和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勞工,既然學生兼任助理被認定為勞工,學校聘僱的勞工人數上升,而依據法令要聘僱的身障和原住民勞工數也隨之提高。

這些改變都是依據法令而來,學校當然要為適法之行為,這沒有什麼好爭議的。但是,面對這樣的改變,無論學校和學生都沒有完全調整心態,來適應這樣的改變,而還期盼在既有框架下,來面對新的師生/勞雇關係。所以相關問題與爭議治絲益棻,始終糾纏不清。

當學生是勞工的時候,至少在「工作」這件事情上,是勞雇關係。學校既然是雇主,應該要有權力依據「人力需求」來決定聘僱人數與薪資水準。既然經費有限,學校要嘛開始砍兼任助理和工讀生名額,節省經費以支應新增勞健保支出;要嘛就是自我創造學習型助理來規避義務。

這兩點都被學生嚴厲指責。後者被指責,還蠻有道理的。同樣都是擔任助理工作,哪來學習型和勞僱型的差異。說是學校巧立名目,規避法律責任與義務,不算冤枉。前者被指責,就有點好笑。當學校裁減兼任助理和工讀生名額時,就有「學生代表」大聲疾呼要「保障學生工作權」。可是始終難以理解的是,為什麼這時候「學生」就又變成學生,而不是勞工了。更進一步來說,當學校內有職缺需求,為什麼一定要聘僱學生,如果學生只不過是另一個求職者而已。

權利與義務是相等的。要求要有勞工的保障,就應該把自己放在勞工的位置上,去適應新的師生關係架構。不能在這個時候撒潑耍賴,要學校負起「教育」責任,非要保障任用該校學生,而要和學校以外的求職者平等競逐在學校內的職缺機會。同樣地,學校也該搞清楚自己現在是雇主,要按照業務需求來聘僱人事,並徹底揚棄舊師生關係下的「照顧學生」心態,因為這時候他已經是求職者了。

這並不是說學校要像一般公司行號一樣「將本求利」,學校仍然是教育機構。學校仍然應該極盡可能地提供良好品質的教育。只是,這個「教育」應該存在於課堂之上、存在於師生互動之間。至於因為學校這個機構日常運作所產生創造出來的工作,不應該混淆成「另類教育機會」。它就是個工作機會而已。能從這樣的工作當中學習到多少,那是學生/勞工自己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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