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法學院科技暨智慧財產法研究中心主任 章忠信
110年教官退出校園,是立法院102年6月通過高級中等法第31條的附帶決議,但這到底能不能作為教育部執行的依據呢?有人質疑,立法院對法律案的附帶決議,依法對行政機關並沒有強制約束力,所以,教育部執行教官退出校園政策,政治考量多於法律因素。
立法院附帶決議文依法沒有強制約束力,所以,行政機關未落實執行,也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效果。不過,附帶決議文畢竟是立法院全院會議所通過,代表著多數民意之期待,行政機關不宜輕忽,應努力落實,以示尊重。
然而,實務的運作情形是,反正立法院附帶決議文沒有法律上的強制約束力,所以立法委員們也就不會仔細的討論與爭辯,常常是基於妥協或給特定委員面子,只是不反對草率就通過了。
既然立法院沒有這麼認真,行政機關也就會選擇性地處理,想執行時,就說是立法院的附帶決議,不想執行時,就當作沒這回事,反正也沒人會去進一步追究責任,縱使追究,也不會有甚麼責任。
可以說,這根本是立法、行政交相賊,大家演戲給要看的人看。以教官退出校園這議題來說,如果政策上認為教官應退出校園,立法院又何必設下「在學生安全及校園安定無虞之下」的鄉愿條件,這更顯示出立法院決議時的和稀泥。
教官在校園已完成反共抗俄時期學校軍事教育的階段性任務,早就應該全面退出校園,不能因為沒人想承擔目前教官的工作,而教官確實好用,又因讓教官退出校園,可能會發生教官工作權爭議的副作用,就繼續維持這項不合時宜的制度。
維護「學生安全及校園安定」本來就是學校學務工作與校園安全的重要任務,民主時代,任何校安措施,都比繼續將教官留在學校要來得好。學校希望教官繼續留在校園,是因為教官的薪水是教育部支付,而家長為了子女的安全與管教,也多希望教官繼續留在校園扮演校安角色,這些都是為自己利益的考量,可以理解;但教育部必須要有自己的想法,不管是不是立法院的附帶決議,教育部都該勇於做出政策決定,堅定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