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前臺北市政府法規會主委 葉慶元
上週五大法官做成釋字第732號解釋,美河市這個已被柯市府認定不是弊案的案子,突然又成為媒體焦點,甚至還有很多人曲解大法官解釋,宣稱「美河市徵收違憲」,還有人穿越時空,要求馬、郝對1991年尤清縣長公告的徵收案負責,讓人非常無言(馬於1998年才當選臺北市長;郝則是2006年)。
針對美河市案,坊間有很多有趣的質疑,但是大多與事實相去甚遠,謹就個人所知部分,澄清如下(如有不正確之處,也請網友指正):
- 在徵收前,臺北市及臺北縣政府都曾經和地主溝通,看是要選擇徵收(拿錢走人)或是參與聯合開發(等候開發結果,換取利益),當時大部分的地主面對結果難以預期的聯合開發,選擇徵收(拿錢走人、入袋為安)。
- 但是過去二、三十年,土地價格飛漲,遠遠超過徵收、投標、簽約時預期,所以原本的地主自然不滿。美河市案周邊地價原本甚為低廉(鄰近之「湯泉」2002年推出時,售價每坪不到15萬,本案1991年公告徵收,價格自然更低),但2012年銷售時,房價炒到每坪66萬,原地主不滿的情緒可想而知。
- 在原本的聯合開發制度下,土地上漲的利益均為廠商所獨享,此顯然有失公允。所以郝市府任內,已經要求包括日勝生在內的廠商重新調整回饋比例。2013年,郝市府逼迫日勝生出具35.3億元的銀行保證函,並且同意進行仲裁,重新檢討美河市案市府(地主)及日勝生(投資人)的權益分配比例。
- 美河市案經過檢、調、監察院以及柯市府廉政委員會數度調查,確認馬市長、郝市長針對本案並無違法失職之處。
- 美河市開發案是建構在捷運「新店機廠」以及「小碧潭站」之上,本案徵收時,整區均是「交通用地」,沒有司法院釋字732號解釋所謂「徵收毗鄰『交通用地』土地」之「違憲徵收」問題;司法院蘇永欽副院長亦澄清,媒體報導「美河市徵收違憲」有誤。
- 捷運興建花費動輒數千億,透過廠站的土地開發來回收興建成本,有助於平衡政府財政,在檢、調、監察院輪番調查,甚至柯市府都改口並非弊案後,仍指涉相關公務員貪瀆,甚至把1991年尤清縣府的徵收行為栽到馬、郝身上,並非妥當。
— 重要時序 —
- 1990年,臺北縣政府變更新店都市計劃(縣長尤清);
- 1991年,臺北縣政府公告徵收相關用地(縣長尤清),目的是為了興建「捷運小碧潭站」及「新店機廠」;臺北市市長當時是黃大洲。
- 1991年,臺北市及臺北縣政府就計畫在交通用地上方,透過「聯合開發」、「廠站、商場、住宅共構」方式,在小碧潭站及新店機廠的上方,興建商場、住宅,以適度回收捷運興建成本,並數度召開說明會。
- 1999年,臺北縣政府擬定新店都市細部計劃以及本案聯合開發計畫,讓本案的開發強度可以提升,以促進地方繁榮、增加聯開收益(臺北縣長;蘇貞昌;臺北市長:馬英九)。
- 2001年,日勝生透過公開徵選程序,取得本案投資權(臺北市長:馬英九)
- 2005年,美河市案通過都市設計審議、環評(臺北縣長:林錫耀)
- 2006年,美河市案取得建造執照(臺北縣長:周錫瑋)
- 2007年,小碧潭站及新店機廠完工啟用;美河市住宅、商場部分開始動工。
- 2012年11月,美河市住宅及商場完工,取得使用執照。
- 2012年12月,監察院針對美河市案糾正臺北市政府(土地價格低估、興建成本高估等違失)及台北縣政府(不當變更都市計劃,開發量體過大)。
- 2013年,臺北市政府為遵循監察院糾正案意旨,要求重新鑑價;日勝生讓步,同意提供35.3億之銀行保證函並針對市府77億元之請求進行仲裁(臺北市長:郝龍斌)。
- 2014年4月:臺北地檢署認定臺北市政府捷運局前聯開處處長高嘉濃涉及偽造文書、圖利日勝生,予以起訴。
- 2015年10月:司法院大法官做成釋字第732號解釋,認定舊大眾捷運法及其子法土地聯合開發辦法,允許政府徵收「毗鄰『交通用地』之土地」,違反徵收必要性,違憲。
圖片來源:李家宇,〈東張西望-美河市爭議多缺陷更多PART.4〉,引自[自由趴趴走] Freepapago網站,網址:http://www.freepapago.com/2014/08/MeHAS-P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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