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鼎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前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葉慶元
昨日,李昂女士在臉書發文,引述自己搭乘台北捷運系統的經驗,並批評年輕的乘客霸佔博愛座拒絕讓位給年長的乘客;李昂女士並點名臺北市長蔣萬安,要求北市府應拿出對策。筆者身為臺北市政府前任法務主管,看到李昂女士這篇公開呼籲,感覺有些法律常識,實在必須予以澄清、說明,以免以訛傳訛。
首先,大眾捷運系統或其他大眾運輸工具(高鐵、臺鐵、客運、公車等)設置博愛座,並不是臺北市政府的單行法規,而是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的明文規定。然而,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身權法」)雖然規定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博愛座,對於乘客霸佔博愛座的行為,卻未課予行為人任何處罰規定。與身權法相同,大眾捷運法的罰則規定中,對於乘客的處罰規範,多係針對行車安全的保障,也不包括乘客未讓座予老弱婦孺的行為,形成公車、鐵路、捷運等各項大眾運輸系統依法均須設置博愛座,但卻無法強制要求乘客讓座的窘況,而這實在是衛福部(身權法中央主管機關)應思考的問題。
正是由於法律規範對於霸佔博愛座之行為即未課予罰則,所以各個大眾運輸業者(包括高鐵、臺鐵、高雄捷運等)向來都是透過宣導之方式,鼓勵、勸導乘客應禮讓老弱婦孺優先使用博愛座。臺北市政府更自96年9月起(郝龍斌市長任內)即發行「博愛識別貼紙」,鼓勵有座位需求的乘客向各車站詢問處索取(不需證明文件),之後更發行了「好孕胸章」及「好孕貼紙」,提供孕婦索取使用,以提供老弱婦孺乘客更友善的搭乘環境。
實際上,乘客霸佔博愛座拒絕讓座,已經是幾十年來的老問題,並不是現在才發生。印象中,筆者中學時,即已出現相關之論戰。多年來,輿論之共識似乎均是,既然禮讓老弱婦孺是道德規範,就不應該透過法律設定處罰規定而強制執行,讓「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畢竟,「出禮入刑」已經不再是我國刑法的立法指導原則。
其實,在2019年,還有人透過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要求「全面開罰嚴懲大眾運輸工具讓座魔人」,並強調「讓座是美德,但是那絕對不會是義務!」「坐博愛座是基本人權!不應剝奪!」該提案雖未通過,但獲得3656個民眾附議,且在該提案的討論區中,更可見到民眾要求「廢除博愛座」的呼聲,可知針對博愛座的存廢與執行,在國內實存在不同的觀點。
筆者理解李昂女士面對年輕乘客拒絕禮讓的憤慨情緒,但是還是必須要說句公道話,在目前的法律規範下,地方政府並無法強制要求乘客禮讓老弱婦孺,更無法對霸佔博愛座的乘客加以處罰,即使臺北市等地方政府想要處罰霸佔博愛座的行為,也必須經過地方議會立法,無法由地方政府逕行開罰。
鑑於臺灣逐漸步向高齡化社會,類似霸佔博愛座的爭議恐怕會屢見不鮮,筆者建議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博愛座之設置與管理等議題進行通盤檢討,莫使地方政府、高鐵、臺鐵及公車等大眾運輸業者成為「徒法無以自行」的代罪羔羊。
圖片取自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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