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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立委出缺時應採「補選」方式補足缺額

淡江大學全球政治經濟學系主任 包正豪

 

今日應內政部邀請參加「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改革北區公聽會,提供建言。主要議題為是否要改採單一選區,以及現行制度下如果原住民立委出缺,應採何種方式補足缺額。前者牽連較廣,日前已經專文討論。但後者在今日討論當中,共識是應該要補足缺額(現行制度是缺額未滿1/2則不補),但如何補足缺額,則呈現選舉制度與行為專業學者一致支持應該補選,但是非相關領域專業學者和泛綠黨團與泛綠立委代表(助理代表出席)主張要採取遞補的兩極現象。由於此一問題關乎代議民主政治的信賴基礎,因此除會場發言外,個人擬借「觀策站」一角,再度說明,並請方家指正。

 

代議民主制度之下,我們透過選舉來選出代議士來代表我們在議會當中發聲。投票是一種付託,表示選民對他們的授權。現行原住民立委選舉制度仍然為「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制」,分平原、山原兩個選區,各自選出3席。意思是說,選舉當中得票最高的前三名當選立委。但是我們都是知道「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投票選出的立委可能因為各種原因,譬如辭職、死亡、判決解職等等而出缺。以現在原住民立委法定保障名額僅為6席,任何出缺都是對原住民政治代表性的傷害,所以與會專家學者和政黨、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代表均持「應該補足缺額」的正面看法。此為共識。

但是現行制度之下應該如何補足,則有歧異。政治學選舉制度與行為研究專業學者,包括本人在內,均認為應該採取補選。理由在於,選民於投票時,是將選票投給其心目當中的「唯一人選」,並沒有其他轉移意思。所以投票是將權力付託給「那位」候選人。當這位立委,無論基於任何因素,缺位而無法繼續行使職權時,原先選舉時候的「第四名」(即俗稱的「落選頭」),並不因此獲得自動遞補的正當性。理由如下:

 

一、如果出缺原因是死亡或自動辭職,原先投給這位候選人的選民並無任何表達願意將選票轉移支持「第四名」的意思。如果採用遞補,則明顯違背選民意志。

二、如果出缺原因是判決解職,則又可區分為兩類。首先,判決解職的原因是「非關選舉本身」的法律結果。就選民投票之際,與前述因死亡或自動辭職的理由相同,選民並無表達移轉支持的意思,不該採取違背選民意志的遞補方式。

三、其次,如果判決解職的原因是「關乎選舉本身」的法律結果,譬如賄選,則部分人士主張,賄選造成不公正選舉結果。所以應該由「第四名」/「落選頭」直接遞補。這個主張看似有理,其實毫不相關。即便賄選造成不公正選舉結果,但我們也無法逆推回去證明,如果沒有賄選,「落選頭」就一定能夠當選。殊不知,也可能是第五名或第六名,甚至其他任何一位落選候選人能夠當選。

因此,當討論過所有可能出缺原因後,我們可以輕易地發現,無論是選民意志表達,或者是選舉弊端和當選結果的因果關係,讓「落選頭」直接遞補都是沒有道理的。反觀補選,是將「出缺席位誰屬」的決定權直接歸還給選民,才是最符合代議民主精神的作法。

 

主張遞補者無法規避前述學理的討論,於是便提出另外兩種理由來支持要用遞補制度。一是補選投票率可能偏低,欠缺代表性;其次是補選要花錢,不要浪費社會成本。但這兩個理由都是站不住腳的。首先,如果因為補選投票率可能偏低,認為欠缺代表性,而要採遞補。那主張遞補者無法回答的問題是,就算我們接受投票率偏低會欠缺代表性的講法,那投票率要多高才有代表性?五成還是七成。如果正式選舉的投票率未達所設定的標準,我們是不是有不承認該次選舉的效力?譬如2016總統選舉的投票率不及七成,但我們也沒有因此質疑過蔡英文總統當選的正當性啊!

另一個理由是要「節約社會成本」,辦理補選要花公帑。如果這個邏輯說得通,那一般區域選舉時候,單一選區制度下選出的立委,如果因故出缺,我們又何必要補選呢?直接由當次選舉的第二名遞補席位就可以啊,節約社會成本啊!此一荒謬推論,足證節約社會成本是完全解釋不通的理由。

有鑑於學理上,遞補制度違反選民意志,同時也無法建構出缺原因和選舉結果的因果關係;而在實務上,我們發現所謂「投票率低欠缺代表性」和「節約社會成本」的荒謬性。所以我們主張「應該修法讓原住民立委出缺時,應以補選方式補足缺額」。至於修法之後的施行時間,則應該避免利益衝突,而自修法通過後之下一屆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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