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上限調降91年沒改過 還要從長計議什麼?!

立法委員、中華民國暨美國加州律師  李貴敏

新冠肺疫情嚴重衝擊全球經濟,明年經濟負成長幾乎已成定局,加上國際原油出現前所未有的負油價,失業潮危機一觸即發。在險峻的全球局勢裡,可以想見,經濟弱勢族群勢必受創最為慘重,這也是國民黨之所以堅持紓困與其發酷碰券,不如直接發現金的理由,越弱勢的民眾一定有現金在手才能夠應急,也才能降低為維持生活必須舉債借貸的風險。

一般生活無虞、除了房貸沒有其他現金借貸需求的民眾可能很難想像,現行銀行房貸利率不過稍高於2%,尤其週年定存利率更約為1%左右,但《民法》卻規定以高達定存利率20倍之利息作為「利息上限」。

這條不合理規定來自《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但這條法條早在民國18年,也就是國民黨北伐成功、全國統一後的隔年,由當時的立法院所通過,至今已實施91年沒有修改了。

且當時立法目的在於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防止資產階級之重利盤剝;換言之,如果A向B借款100萬,即使約定年利率超過20%,A返還借款時,最多只須返還本金100萬加利息20萬,超過法定利率上限的部分,A無須返還。但問題出在,民國18年立法時,存款利率多為10%左右,因此放款約定利率明定不得超過20%,僅僅是一倍差距,哪裡如現在換算利差高達20倍?20%的上限規定其實正凸顯現在這項法條早已背離了現實生活。

特別衡量國際實務,例如美國多數州均限制利息上限在10%以下,美國信用卡之約定利率亦在12~15%之間,都遠低於我國銀行信用卡約定利率之18%至20%。所以筆者日前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民法》第205條、207條條文修正草案,就是希望將利息上限從現行20%大幅降至10%,以杜絕複利、地下錢莊這些囂張行徑的危害,保障窮苦弱勢民眾不再為借債所奴役。

尤其,民眾絶對無法想像,如果債務人付給債權人超過利息上限的金額或同意給付複利時,法院判決竟然判決債權不用返還。因此筆者也在法條修正時增加包括債權人受領超過部分的利息應予返還的義務,並明定債權人不得以巧立名目,規避利息上限規定。

有人會說,不是有重利罪可以制裁地下錢莊、高利貸嗎?可是《刑法》「重利罪」的認定並不是以20%為標準,而須視個案的具體狀況判斷。

日前司法院的刑事廳代表,在立法院列席時也表示,通常要超過40%才會論罪,更別提利息加計本金的複利,很容易就讓急著用錢的人一借完錢就債台高築。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許多民間團體早就要求盡速修正《民法》第205、206、207條,以達到保護經濟弱者之立法目的;甚至2005年、2009年、2012年都曾由立委提案修正降低《民法》相關規定,惟並未經院會通過,足見修法之難。但這次,筆者很樂見委員會討論過程中,多數立委都支持這個修法方向;甚至各相關部會官員也首度鬆口,願接受朝野立委建議,下修利息上限為16%。

但就是這麼單純的法案,還是因為部分民進黨立委認為需考量民間實務借貸情形等,認為要「從長計議」,所以全案雖完成初審,卻還是要交由朝野協商討論,等於功虧一簣,致使多數立委照顧經濟弱勢免受更嚴重損害的初衷落空,真是為德不卒。

已實施91年的利息上限調降還要從長計議?尤其保障經濟弱勢,降低利息上限,絕對是國際趨勢;各國近年為保護弱勢債務人,更分別經由修法、立法、或司法裁判詮釋之方式,適度衡平債務人與債權人之權益。

執政黨立委不能口惠實不至,一方面說要維護弱勢、保障中小企業、微型企業,卻又在修法上閃閃躲躲。不合理法案該修就修,要在經濟海嘯來臨之際保障弱勢,就要快點拿出具體行動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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