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作家, 王瀚興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涉違憲?

30 10 月 , 2017  

律師 王瀚興

近來國發會所謂「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有不少新聞話題:從贊成時區調整,到相反議案,禁止五星旗上街,國防部靶場民間外包,新聞與該管單位均稱:達到5,000人連署,政府必須在2個月內回覆。然是否合憲合法?則無人聞問,筆者試以憲法與法律和歷史故事論之。

首查,《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等語,定有明文。《請願法第1條》:「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等語,定有明文。承前,依前開憲法與請願法規定,為相關公共政策意見表達,則為憲法與憲法所授權的請願法若合符節。前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自不能抵觸前開憲法,以及請願法規定。

然查,《請願法第3條》:「人民請願事項,不得牴觸憲法或干預審判。」等語,定有明文。《同法第4條》:「人民對於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之事項,不得請願。」等語,定有明文。《最高行政法院判 例60年裁字第233號》:「所謂行政處分,係指官署本於行政權之作用,就特定事件,對於特定個人所為發生公法上效果之處置而言 。行政官署變更行政區域劃分疆界,並非對於特定個人所為之處置,要難謂為行政處分,人民不滿行政區域之變更,應依請願法之規定,表示其願望,不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等語,著有明文。承前,綜合上開法律規定與判例意旨,前開系爭平臺,即使認定請願的一種(假設語氣),亦不能抵觸憲法,干涉或要求政府,就非行政處分的範疇,另因前開提議而有作為或不作為,目前系爭平臺作為,乃標準違憲違法,非民主憲政所容許。

然查,有關時區的調整,系攸關國際間與中華民國交涉的重大事項,舉輕以明重,連單純「行政區劃」都不能以「請願」干預。試想:前開政策平臺,又怎能違憲違法的時區建議,做出回覆?且吾人對於島內出現五星旗,雖認有損中華民國愛國情操,然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45號》意旨:即使宣傳分裂國土與共產主義,亦為法律所許,又怎能禁止揮舞五星旗的言論自由?前開平臺提案,亦有違反憲法 11條言論自由之虞,亦違反請願法規定。

再查,依《請願法第5條》與《行政程序法第173條》,均禁止匿名請願或陳情,然筆者附議平臺議案,無需顯露全名與年籍資料,怎能說沒有違反前開法律?且《行政程序法第51條》,2個月內回覆 ,是針對民眾得「申請」的案件做規定,《同法第20條》:將「申 請」與「陳情」並列,二者並非同一,不能認為有陳情就必須兩個月內回覆;是以,系爭平臺以兩個月回覆做話題,毋寧拿雞毛當令箭, 連回覆都違憲違法了,更遑論據此做後續處分?甚或,最近系爭平臺 ,還有國防部靶場外包的奇想,更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3條》, 有關國防事件不能適用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即使這平臺立意良好,但已成了魑魅魍魎的樂園,怎能繼續視而不見呢?

末查,據《漢書》記載:王莽為安漢公,有8,000多民眾要求給他 加封;之後,902位大臣要求給他加「九錫」,所謂的「民意」,相較全體國民,僅為少數,卻甚囂塵上,遂有新莽竄漢,生靈塗炭。今日為民主時代,豈容封建餘毒?怎可有匿名的跳梁小丑,葬送專業行政與戕害憲政秩序?希望主管當局迷途知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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