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章忠信
蔣中正、蔣經國的兩蔣日記所有權到底歸屬何人,在美國史丹佛大學、國史館及兩蔣後人間,爭訟不斷,各有堅持與主張,外界看得紛亂。這當中牽涉到的是物權與著作權的糾葛,值得進一步釐清。
兩蔣日記不是公務行事記事,而是兩蔣對自己的檢討與對事務的觀察心得,理論上是屬於兩蔣個人財產,不是公文書或公物,只是因為其內容足為後人研究兩蔣對於近代中國、兩岸關係影響之重要史料,始成為爭議焦點。
兩蔣日記之日記本所有權,屬於民法之物權,在兩蔣過世後,成為兩蔣之遺產,依民法規定,若兩蔣生前未作任何所有權歸屬之處分,則於兩蔣過世後,屬於兩蔣所有繼承人共同繼承之財產。其間,即使由特定繼承人所保管,仍無礙於所有繼承人共同繼承兩蔣日記所有權之事實與法律關係。
在著作權方面,著作權無須註冊或登記,於著作人著作完成時起,自動取得著作權法之保護,其又分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雖屬無體財產權而非物權,但因其具財產權之性質,於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後,得依民法繼承相關規定,由所有繼承人共同繼承。兩蔣日記之著作財產權,在兩蔣過世後,自然亦係由所有繼承人共同繼承。
著作人格權就相對複雜,依據著作權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其更因涉及著作人身分及著作內容完整性之公共利益,屬於永久保護,不因著作人死亡或著作財產權讓與、消滅而受影響。著作權法為確保著作人死亡後之著作人格權保護,並於第八十六條明定,除著作人以遺囑指定之人外,依序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或祖父母,對侵害著作人格權之人主張停止侵害、防止侵害及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這項請求權係依據與著作人親屬身分之親疏關係而規定依序主張,其順序在後者,無權反對順序在前者之主張或不主張。
著作人死亡後,其著作人格權依法不得繼承,第八十六條所定之人,僅係因其與著作人關係親密,應較一般人更能掌握著作人之本意,著作權法乃特別賦予其對於侵害著作人格權之人,得享有代為排除、防止侵害或為必要處置之權利,由於其並非著作人格權之繼承,自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之著作利用授權行為,僅得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著作人格權之行為,或要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兩蔣日記之物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依據目前外界所知之資訊顯示,蔣介石過世後,日記本歸蔣經國保管。蔣經國過世之後,兩蔣日記歸蔣孝勇保管,蔣孝勇過世之後,兩蔣日記歸蔣孝勇之遺孀蔣方智怡所保管。這些過程均僅涉及保管之權限,未涉及兩蔣日記物權及著作財產權歸屬之協議變動。從而,兩蔣日記物權及著作財產權歸屬,依民法繼承規定,應由所有繼承人共同繼承,其處分亦應經所有共同繼承人之同意。
本案之爭議起源於民國九十三年所新制定之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該條例第三條將總統、副總統「個人筆記、日記」納為總統副總統文物,並於第八條將「已卸任之總統、副總統」,納入條例適用範圍。這項規定以及當時民進黨執政後清算蔣介石過往施政作為之政治氛圍,引發保管兩蔣日記之蔣方智怡疑慮,擔心將不利兩蔣日記之保存,乃於九十四年與史丹福大學胡佛研究中心,簽訂暫存保管契約,將兩蔣日記交該中心暫時保存,並約定得隨時取回。隨後,胡佛研究中心開放兩蔣日記內容,兩岸人員大量前往影印,藉以各自解讀,引發困擾。台灣方面乃有建議蔣方智怡授權研究機構或出版社公開利用之議,惟史丹福大學胡佛研究中心因兩蔣後人及國史館各自主張兩蔣日記所有權及管理權,不敢逕自歸還蔣方智怡,乃透過訴訟其待確認權利歸屬後進一步處理,而美國法院認為應待台灣法院先確認其爭議,才願意繼續審理史丹福大學胡佛研究中心所提之訴訟。
如今台灣方面之訴訟,係國史館對蔣家後人13人提起確認之訴,依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規定,要求法院確認國史館就兩蔣日記有所有權及管理權,蔣家後人意見不一。蔣經國之女蔣友梅主張其有繼承權,並反對公開兩蔣日記;蔣經國之媳蔣方智怡等同意兩蔣日記捐給國史館。
兩蔣日記確為中國近代重要史料,兩岸中國人自然期待早日公開,作為研究現代中國分裂與中華民國在台施政重要參考依據。然而,法律議題必須分別釐清,始能進一步適當之處理。
純粹就法言法,兩蔣日記之物權及著作財產權,依民法繼承規定,應由所有繼承人共同繼承,其處分亦應經所有共同繼承人之同意。但於著作人格權方面,兩蔣日記於其生前未公開,而日記屬於個人私密著作,著作人應無公開其日記之預見與意圖,則各方應尊重其著作人格權中之公開發表權,著作人生前未公開之日記,於其過世之後,亦不得任意公開。即使因美國著作權法無著作人格權中之公開發表權,史丹福大學胡佛研究中心公開兩蔣日記,亦非屬於兩蔣合法公開其著作之行為,兩蔣日記仍在公開發表權保護之列,其他人不得任意公開。
又即使兩蔣之後人將兩蔣日記捐贈國史館保管,兩蔣後人或國史館亦不得將其公開。國史館僅取得兩蔣日記之所有權,未取得著作財產權,更不得侵害兩蔣之著作人格權而公開其日記,而兩蔣之後人依法無從繼承兩蔣日記之著作人格權,亦無權授權他人公開兩蔣日記。
從法律之觀點言,蔣經國之長孫女蔣友梅主張其對兩蔣日記有繼承權,固有法律依據,但其反對公開兩蔣日記,並無法律依據。從兩蔣日記之著作人格權保護觀之,蔣經國之女蔣孝章及庶出之蔣孝嚴,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得以孫子女之身分,保護蔣介石日記之公開發表權,或以子女之身分保護蔣經國日記之公開發表權。蔣孝章自民國四十六年赴美之後,幾乎已不再過問蔣家事務,健康狀況亦不佳,而對於蔣介石日記,作為蔣介石曾孫女,蔣友梅不在著作權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範圍內,而作為蔣經國長孫女,其順序則在蔣孝嚴之後。然而,以具外交政治經歷之蔣孝嚴,認祖歸宗係對蔣家、母親、自己及後代有負責任之交代,應有不介入兩蔣日記紛爭之智慧,唯一立場則係讓兩蔣日記回歸中華民國典藏,至於蔣友梅反對兩蔣日記公開之立場,以蔣友梅為祖父蔣經國一手帶大之密切關係,蔣孝嚴恐不得不尊重或關切蔣友梅之想法。
另一方面,蔣方智怡對兩蔣日記雖亦有繼承權,但其對兩蔣日記是否交由國史館或其他機構,在未取得其他繼承人之同意以前,並無處理權限,至於對兩蔣日記之公開,則完全無任何法律上之權限,蓋其身分僅為孫媳或子媳,並非著作權法第八十六條所定得對侵害著作人格權之人請求救濟之人。
至於國史館,在本案其實並無任何立場,其既不得要求對兩蔣日記主張任何權利,更無權公開發表兩蔣日記。國史館或認為其依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有權取得或管理兩蔣日記,但若深究該條例規定,可以發現兩蔣日記並不在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之適用範圍。
本條例第三條將「總統副總統文物」定義為「係指總統、副總統從事各項活動所產生而不屬於檔案性質之各種文物,包括信箋、手稿、個人筆記、日記、備忘錄、講稿、照片、錄影帶、錄音帶、文字及影音光碟、勳章及可保存禮品 (價值新臺幣參仟元以上) 等文字、非文字資料或物品。」92年12月17日立法院法制委員會討論該條例時,國史館館長張炎憲曾以總統副總統之「個人筆記、日記」涉及隱私,建議刪除,不列入總統副總統文物,主席黃昭順委員亦持刪除建議,黨團協商後之條文文字雖未刪除,但國史館館長張炎憲已說明未刪除之理由,亦即「如果是屬於公務系統的日記和筆記是可以列為文物,如果是屬於私人的就不要交出來,所以本條文是沒問題的。」(參見立法院公報第九十三卷第二期第三二六頁及第三二八頁)從而,與兩蔣隱私權有重要關聯,屬於兩蔣私密性之兩蔣日記,根本非屬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三條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國史館僅能冀望或說服全體兩蔣後人,於條例適用之外,捐贈國史館典藏,而若其無法說服反對公開兩蔣日記之蔣家後人並獲得將確實履行不公開承諾之信賴,絕無可能獲得該批珍貴史料。
兩蔣日記之爭議,牽涉日記本物權、日記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之爭議,物權與著作財產權可以透過民法繼承規定協商處理,著作人格權之公開發表權,除非透過修正著作權法進一步調整,否則依舊無解。只是各方必須仔細思考,誰的日記願意在過世之後被任意公開,還是說要立法明文規範哪些重要人物之日記必須被強制公開?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及蔡英文,他們的日記該被公開嗎?還是說他們不寫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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