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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電業法為那樁?

台大物理系客座副研究員 林育中

我以前篤信自由市場,喜愛傅利曼,認為在看不見的那隻手的冥冥操縱之下可以讓大多數人獲得最大的福祉。後來在工商業界服務久了,看的卻是許多反其道而行的惡例。連全球市場競爭、商業陋規甚少的電子業,卻也不免有像 DRAM、面板等的跨國產業聯合壟斷的事件。方才領悟到即使在完全競爭的市場、完備的法規與體制之下,市場運作偶而還是會失靈的。而這缺失非得有政府積極有效的干預,否則無以維持市場機制正常的運作。

這次《電業法》修正的想法主要是想藉開放自由市場競爭的機制,讓綠電能快速擴充,填補核電逐漸除役產生的缺口。姑且不論這個電能選擇政策是否恰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所見的準備程序、力量都集中在《電業法》的修訂-第一階段先開放綠電的直供、代輸等,第二階段再開放其他電業進來,及推動廠網分工-以及監理機構的建立-設立「電價費率審議」、「電業調處」及「電力可靠度」委員會,處理電業自由化的相關因應等。對於達成修法目標-建立電力供應的自由市場-的方法及過程卻缺少法律文字外的著墨。

自由、完全競爭市場不會無端自然產生。在台灣至少有三個不利因素讓電力供應的自由市場比較難以建立。一是台灣沒有鄰國的電力連接,所以沒有天然的外國供應商;市場競爭的參與者必須完全由內部從零開始建立。二是台灣的電力市場規模相對較小,國際上有能力、有規模的電力公司可能沒有興趣投資。即使在台灣建立了有規模經濟的電力供應設施,也因為前述的因素沒有輸出的可能而降低投資的意願。三是台灣電力的人才完全來自於台電,集中的人才培育養成不利於市場競爭。這些市場的因素即使有法律的文字規範及監理機制,也無法改變投資的意願、進而塑造完全競爭市場。

看一看石油的供應市場就知道完全競爭的市場有多難。石油市場已開放多年,至今仍只得兩家。只有兩家供應商的市場絕對稱不上完全競爭,其實就是寡頭壟斷,兩家之間訂價的相關性高到需要公交會來排除聯合行為的質疑。

所以如果期待電力市場開放後能產生完全競爭市場以快速的引入廉價綠電,政府需要對市場經濟面有更周詳的計劃以及更積極的作為。沒有這些準備,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也不會周全。

至於林院長說開放電力市場「對電價不見得沒好處」,這是經濟學者的謹慎,卻不是施政者應有的口吻。畢竟開放市場如果不是要透過自由競爭來改善成本,那開放為的又是那一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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