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政基金會永續組召集人 陳雄文
我國早年政務官非常稀少,僅總統府及五院部長以上職位為政務官,而當時政務官多數由事務官轉任,且由於事務官轉任政務官時,法律上並未強制結算先前事務官的年資或要求先辦理退休,再加上我國當時尚未建立政務官退休制度。
因而使得轉任政務官的事務官員於退職後,不僅原有事務官年資無法比照一般公務人員支領退休金,政府也未對於其政務官服務年資給予任何的退職酬勞,進而造成轉任政務官者其退休生活失去應有的保障,爾後政府為保障政務官的退休權益,遂於民國61年制訂「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開始提供政務官法定的退職金。
「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歷經民國68年與74年的兩次修正,並於民國88年更名為「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由於政府組織陸續改造,部會內之政務次長及直轄市局長以上人員均認定為政務官,因此適用範圍不斷的擴大。
然而,隨著時代的變遷與制度的更迭,政務人員退職金最為人詬病的是,當公務人員的薪資待遇與福利已適度的改善之後,政務人員過去曾任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之服務年資卻仍可併計於政務官服務年資,並以政務官之薪俸核算退休金,造成退職金溢領現象,社會觀感亦不佳。
故政府積極研擬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制度的改革,銓敘部也曾提出「政務官退職制度八點修法原則」,明確建議事務官與政務官的服務年資併計條款應予以修正,終於在民國93年修正通過「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修正後的「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與過去「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的最大差別,除了事務官與政務官的服務年資不得併計之外,轉任政務官的退職金制度也從「確定給付制」改為「確定提撥制」。
也就是比照公務人員退輔制度開設個人退職專戶,政務人員每月自提35%、政府公提65%做為離職金,日後在政務人員退職後,一次領取退職專戶內的公、自提儲金本息,並取消月退俸之領取。以筆者為例,過去多年的政務人員年資,由於是從民國93年修法後才轉任,因此在退職後只能領取一次離職金。
但個人退職專戶僅適用於事務官轉任,對於民間企業人士擔任政務官並不適用本制度。這樣的修法並不利於政府招攬民間優秀人才進入政府體制服務,更何況目前早已是知識經濟時代,全世界都在爭奪優秀的人才,為提昇國家的競爭力以及政府的效能,對於民間優秀人才的限制實應加以鬆綁才是。
另依據銓敘部的資料顯示,目前仍領取月退職酬勞金的政務人員只有235位,民國93年之後的年資已沒有月退俸,外界不宜再將18%優惠存款與所有政務人員劃上等號,甚至是一根竿子打翻一船政務人員。政府當務之急應該是公平合理、並維護其尊嚴的前提下漸進調整舊制政務人員的退職金制度,而非任由所有政務人員背負肥貓的罵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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