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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不起,負責」的終極典範?

   前中國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文史工作者  胡文琦

犯錯並不可恥,可恥的是「犯後的負責態度」。

媒體報導,針對去年公投案重新公告所引發的重大爭議,監察委員高鳳仙、陳慶財在歷經約1年時間的調查後,認定中選會前主委陳英鈐「疏於未注意公告規定」,而後又堅拒不執行法院命令中選會停止執行的裁定,直到抗告遭到駁回,中選會才又撤銷重行公告7個公投案的意見書,造成刊登費用共計新台幣931餘萬元的損失,「主委及副主委均涉有違失」,且嚴重斲傷政府的公信力,違失情節重大。

對此,監察院日前以9:3的票數通過彈劾兩人在案。

沒想到,被彈劾的陳英鈐竟還敢臉不紅、氣不喘、大言不慚地表示,他尊重監察院的職權,但強調中選會一切都是「依法辦理」;而當時的狀況也非他或其他任何一人可以刻意操作,只能說《公投法》的設計本身就有其缺陷。

陳英鈐甚至表示,全世界沒有人敢一次辦10個案子,還強迫綁大選,因而導致當時中選會的作業非常倉促,加上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後,竟未第一時間通知中選會,才會讓中選會來不及處理。

陳前主委的超級幹話,還真是完美地詮釋了前綠營童仲彥前議員所形容的「了不起,負責」的「終極典範」。

了不起的地方主要有二。其一,什麼叫做「疏於未注意公告規定」?對此,陳英鈐的辯解話術是,去年在得知行政院想修改公投意見書時,他曾經「徵詢中選會綜合規劃處」的意見,確定有前例,他當然認為沒有問題。

然而,究竟誰才是最終可以拍板決定的上級長官?如果身為主委卻不能做最終裁定,講白了,陳英鈐根本就是尸位素餐、不夠專業嘛!遑論當時已有許多學者專家大聲疾呼,提出了相關爭點及可能的魔鬼細節,足供參考。

其二,就堅拒不執行法院裁定的「大膽妄為與我行我素」部份,並非陳英鈐口中的「中選會一切當真都是「依『法』辦理。」

其實,說不定,午夜夢回之際,連陳前主委自己都不相信那些違背學術、專業、良心的鬼話連篇吧!否則,如果,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的話,那他又何必「請辭負責下台」呢?就繼續一直幹到好、幹到滿為止就好了,不是嗎?

最後,筆者還是要再次「白目、善意」的提醒一下另一位陳副主委,猶記當時你承諾在危機處理完畢後「也會離職」,你可千萬不要太過健忘,因為大家都還在看喔。

唉,中選會雙陳的「犯後認錯態度」,還真是令人不敢恭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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