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媒體人 楊秉儒
在媒體傳播業工作了30多年,經手過、或是主責的各類型授權、委任、聘雇、專案委託等與著作權授權相關的契約,大概已經不下數百份。老實說,從來沒看過可以像抄跑美利堅跟冥燼黨這樣亂拗的。立法委員林奕華已經取得當初2007年竹科管理局委託案「以TCSI模式評估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之週邊居民滿意度」的合約書副本。我們先直接講重點:這份合約書的簽約用印日期是2007年12月26日,簽署人為三位,兩位法人代表包括竹科管理局黃得瑞局長、中華大學張家祝校長,一位自然人代表為計畫主持人李友錚副教授。除非合約書中另有議定,否則合約簽署日期即為合約生效日期。所以這份合約裡載明的各項權利義務,自2007年12月26日起生效。
抄跑美利堅與冥燼黨塔綠石斑魚們主張:「林智堅碩士口試通過是在2008年6月,是在委託報告完成之前,沒有抄襲問題。」他們只會拿合約第14條當擋箭牌,就是「著作完成後,智慧財產權讓與甲方」。但是抄跑美利堅與冥燼黨塔綠石斑魚們完全不提合約中的第8條履約管理第五款:「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與計畫內容或成果有關之文件實料直接或間接使第三人知悉,亦不得將其內容或成果對外公開。乙方並應要求所有實際執行計畫人員遵守保密約定,若有需要,應與實際執行計畫人員簽署必要之係密文件。」,同條文第六款:「廠商履約期間所知悉之機關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契約完成後負保密義務,若有違反係密規定機關得向廠商求償損失。」
抄跑美利堅啊!合約內容是強調「履約期間」所有不公開的資訊「均應保密」呢!別再拗了啦!這份合約生效日期是2007年12月26日,早於你的碩士口試通過的2008年6月啊!抄跑美利堅那天開記者會時不說時間順序還好,說了反而露餡。為何研討會論文內容會與委託案結案報告內容高度類似?是研究主題有志一同?還是有人提早洩漏相關委託案的相關研究成果?竹科管理局難道不用介入調查?不該依法提出告訴?
此外,根據合約書清楚載明,這份研究報告的著作財產權屬於委託單位,就是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乙方及其團隊成員放棄著作人格權。所以即使抄跑美利堅有參與討論,也沒資格用研究成果當成畢業論文。雖然說,抄跑美利堅堅稱自己是委託案的共同參與者,但實際上他當年就只是個發問卷、跑行政流程、跑腿打雜的不支薪工讀生而已。因此,根據合約內容若沒有竹科的同意書,即便共同參與者,也不能使用委託研究案的相關資料。竹科管理局回覆的公文及合約書,都說明了抄跑美利堅沒有這份研究報告的版權,也沒有申請使用該份資料。這明擺著美利堅除了抄襲、竊取,更是洩密!
如果抄跑美利堅這次真的過關了,那以後我們大眾傳播業、出版業、演藝事業,也不用跟劇組工作人員、演藝人員、編劇團隊、文藝工作者在合約中要求載明保密條款、主張著作財產權歸屬,因為有了抄跑美利堅的成功案例,這些條文根本形同虛設!
(圖片取自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