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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國防置人民於戰火報復的危險之中

18 10 月 , 2020  

資深媒體人 楊秉儒

經過了20世紀初,一戰伊始至二戰終結,人類幾次輪番上演的血腥殘酷戰火廝殺之後,國際社會從1949年一直到2005年之間,都不斷試圖完善這一部「國際人道萬國公約」─《日內瓦四公約》。

其中包括1949年8月12日在日內瓦重新締結的4部基本的國際人道法,為國際法中的人道主義定下了規範準則與認定標準。

它們的主要意旨在於明確定義並規範有關戰爭受難者、戰俘和戰時平民的待遇。

《日內瓦第一公約》旨在保護戰地武裝部隊的傷者、病者,是對1929年原《日內瓦公約》的增修,《日內瓦第二公約》旨在保護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是對1907年《海牙公約》的增修;《日內瓦第三公約》旨在保護戰俘,是對1929年《日內瓦公約》的增修;《日內瓦第四公約》旨在保護平民。

依照《日內瓦四公約》等國際人道法的原則,戰爭衝突各方無論何時,都必須「將平民及民用物體與戰鬥員及軍事目標區分開來」。

換句話說,武裝衝突中的各方,只能攻擊彼此的戰鬥人員和軍事目標。國際人道法禁止對平民和民用物體發動直接攻擊,包括禁止在一定範圍內不特定、無差別式的攻擊。(所以,每次看到一堆臺灣嚼氰們叫囂著要用導彈打三峽大壩、打大陸的核電廠,甚至到人家的水庫裡投放生化武器等謬論時,我也只能笑笑。真有這個膽子就動手吧!如果你們想從此成為萬國公敵的話。不過,揚言要自炸臺灣的核一、核二、核三廠,讓輻射塵飄到大陸沿海省份的,基本上是無腦的笑話。)

然而,所有國際人道法規範保護的唯一例外,就是在平民直接參加敵對攻擊行動的情況下。

於是,在二戰結束後的「冷戰時期」,這個規範就給了意圖染指其他國家、卻又不想干犯「發動戰爭」罪名的強權一個靈感:「既然我們不能攻擊平民與民用非戰設施,我就讓這個國家的人民都變成民兵,先煽動這個國家分裂,讓這個國家的人民拿槍互打,我們就可以師出有名,不但可以軍火武器兩頭賣,還可以博得維護世界和平的美譽。」

於是,我們就看到尼可拉斯‧凱吉主演《軍火之王》中的真實情節不斷在非洲,在中東上演;我們親眼見證了伊朗、阿富汗、敘利亞、伊拉克等原本富庶的文明古國是如何被戰火摧殘成為斷壁殘垣。

如今,造成這些文明悲劇的始作俑者,正在試圖慫恿中華民國「臺澎金馬」這片土地上的人民步上後塵。真的要讓他們的如意算盤機關算盡嗎?或者說,他們真的能如法炮製過往的成功經驗嗎?

(經同意轉載自作者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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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雖然是九月份的新聞了,不過我想藉由「堡壘台灣(Fortress Taiwan)」計畫與七項軍購來談談美國對於讓台灣像「刺蝟」難攻打的核心思維。
首先是這七項軍售內容中,M142 HIMARS多管火箭系統(包括ATACMS)、MS-110先進偵照莢艙、迅擊Quickstrike智慧型水雷、M-109A6 155公釐自走砲、MQ-9B海上衛士無人機、岸置魚叉飛彈是主要的大項。
從上述的品項與內容來看,幾乎都是針對渡海船團為目標。
我此前提過,所有的戰爭都是時間的函數,因此事件發生的順序是有意義的。就台灣防衛的策略來說,制空、制海、反登陸就是一種可以同時發生但有順序意義的事件。
同樣的,對於中國要入侵台灣本島,也必然存在某一種戰略上的事件鏈,例如制空、制海、登陸作戰,一旦打斷其中的一個環節,後面的事件便無從發生。
以這次美國國防部的軍售內容來猜測,美國對於未來二岸制空作戰這一塊不是非常放心就是沒有信心,因此補強的部分幾乎都是針對制海,尤其是登陸船團從集結到泊地這個行動區間會發生的戰況。
岸置魚叉飛彈可以針對對岸的水面艦艇,尤其是登陸兵力的運輸艦。HIMARS多管火箭系統,主要是也以面的遠程火力覆蓋,盡可能摧毀密集的登陸船團。
要打擊目標,首先必須先找到目標,因此出售MQ-9B海上衛士無人機,可以長時間執行偵察搜索以及打擊火力評估的任務。
智慧型水雷以及M-109A6 則可用來打擊已經進入泊地的登陸船團。
只要能打斷登陸這個事件,就不會發生灘岸決戰,甚至是全島防衛的場景,這就是我猜測「堡壘台灣(Fortress Taiwan)」計畫的核心思維。
堡壘的意思其實就是假設空軍海軍都沒有了,只剩一座陸地上的超大型碉堡。
當然我說的不一定是準確的,以上只是我就軍售的內容以及其意義猜測美國人的想法。

(經同意轉載自作者臉書

https://www.facebook.com/100000309571254/posts/3669897203030563/?extid=0&d=n標題為編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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